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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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价法〔2012〕134号
关于印发《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资阳、赫山物价局分局,大通湖区计财局: 现将《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印发 价格 备案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 益阳市物价局 2012年5月11日印发
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定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执行,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 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市(州)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市物价局政务窗口统一受理,法规科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科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 市物价局法规科在登记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科室和领导,以便即使准备办理意见。 第五条 承办科室要按照合法、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交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后,征求监察室意见,法规科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上述流程以《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2)、《益阳市物价局、益阳市x x局价格备案流转单》(见附件3)的形式实现。 第六条 备案项目及价格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相关专家咨询。 第七条 属于科室之间职能交叉的价格备案,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先会商相关科室意见,再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法规科应加强对各科室价格备案办理过程的督办,积极协调科室之间的意见,并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九条 价格备案申请的批复必须以市物价局名义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见附件4)的形式作出。备案单发出后,应于3日内在“益阳市物价局”网和政务公开网上公布。 第十条 对于备案单发出后的执行情况,主办科室应加强跟踪调查,并将执行的效果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价格执行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1483号)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经营者备案的各项价格,如发现价格标准明显不合理,应当不予备案。如需备案,经营者应当调整价格标准,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价格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属于涉及全省或跨市州的项目,中央、省在益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省物价局备案。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的项目,市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市物价局备案。县(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县(市、区)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由同级物价局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价格备案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附件二: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三:益阳市物价局、益阳市x x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附件四: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附件1:
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
1.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 2.植入类医用耗材价格。
附件2:
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合法性审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监察室意见: 承办单位 和承办人: 会签: 事由:益阳市物价局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单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编号:益价备﹝ ﹞ 号 打印份数: 校对:
附件3:
益阳市 物价局 XX局 价格备案流转单
签发: 市物价局 合法性审查: 科室负责人意见: 监察室意见:
承办单位 和承办人: 会签: 事由:益阳市物价局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单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附件: 编号:益价备﹝ ﹞ 号 打印份数: 校对:
附件4: 益阳市物价局价格备案单
申请单位
编号
申请备案 内 容
批复意见
年 月 日 抄 送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卫生局 备 注 对于未按照本备案单批复意见执行价费政策的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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