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作为业主,最关心的就是物业企业应当提供哪些服务。根据《条例》内容,物业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有9项,主要包括提供符合标准规范的物业服务,对高空抛物、私拉电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接受业主监督、建议等。如果物业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和要求履行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企业进行惩戒。同样,对于服务较好的企业,也将设立激励机制,分类进行监管。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七)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九)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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