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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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网友提问 甲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聘请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乙物业公司与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约定将甲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交由丙公司负责,并把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该公司。那么乙物业公司与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的效力如何?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乙物业公司与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乙物业公司与甲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乙物业公司将甲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全部交由丙物业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因此,乙物业公司与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但是不能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业主委员会选定该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是基于对该物业服务人的信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将全部物业服务转给第三人,实际上是让业主委员会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就是代表业主选定合格的物业服务人。 如果业主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起诉该等分包/转包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严重的,业主还可以以此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人。即使物业服务人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虽然该行为的效力被法律所承认,但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因此,物业服务人转包或分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将部分专业化服务(如安保、电梯、绿化)进行分包; 第二,不得将物业服务整体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第三,不得将物业服务全部支解后分包给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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