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供暖纠纷,业主个人或者全体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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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供暖纠纷,业主个人或者全体业主如何维权?

2024-03-13 15: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律分析:小区供暖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物业公司以入住率不符合约定而不予供暖。目前,小区居民住宅的供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专门的热力集团或热力公司集中供暖,另一种是小区自身配套的供暖设备供暖,主要是锅炉供暖。如果是专门的热力集团供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决定是否供暖。《物业管理条例》第 44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因此,直接的供暖人是热力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只负责代收供暖费及协助目常的供暖管理。决定是否供暖的是热力公司,而热力公司的供暖对象不是一个小区,因此一般不会受单个小区业主入住率的影响。如果是小区利用自身配套的供暖设备供暖,那么业主也有权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要求供暖。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区的锅炉、暖气线路属于业主共用设施设备,除非购房合同中明确了此锅炉由开发商单独购买,否则属于已经被业主分摊了的部分。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只是此设备的委托管理人。

(2)业主以未享受供暖服务而拒绝支付供暖费。例如,业主有多处住房,一处集中供暖的房产常年空置。供暖季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告上法庭要供暖费。但业主认为自己未居住该房屋,也未出租房屋,没有享受供暖服务,没有享有权利,不存在支付供暖费的义务。事实上,集中供暖空置房屋应当交纳供暖费。原因如下:第一,老居民楼集中供暖管道大多是单管串联式的,用户在享受同质的供热服务时被捆在一起,没有技术条件对居民办理用热或停热手续。第二,供暖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带有公用服务性质,只要收缴取暖费达到一定比例,即使还有欠款也要供热。而且现有供暖设施决定了每户必须保证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效果良好和不加大供热成本的目标。如果少数居民“停止供暖”,相邻房屋就受一定影响;一旦大面积停止供暖,必然影响供暖质量。第三,这一问题受限于现有集中供暖、按面积计费的方式。按分户计量的标准安装了分户供热系统是以后的趋势,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采取分户计量的方式,按每户的实际用热量收取供暖费用。

(3)出现“蹭暖族”如何解决?依靠楼上楼下“余热”取暖方式成为“蹭暖族”,因为热会产生传导。因此如果某一住户自己不主动采取采暖措施,与他相邻楼上楼下、左右邻居的热能都会向不采暖房间延伸。这样一来,自采暖住户要达到合适的温度,必须采取加大功率等方式。“蹭暖族”其实是借用邻居采暖行为占便宜,故提高业主公共道德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主张供暖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认为,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与采暖的业主权利不尽平衡,由于实际采暖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公司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采暖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对供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苛,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主张权利,应当认定供暖公司在持续地主张权利。

(5)供暖温度不达标如何取证?业主在冬季采暖中由于房屋楼层朝向、管道设施老化、暖气散热性能、楼宇距供暖锅炉距离等原因,室温会有所差别。但是个别业主房屋不能达到法定温度标准的,应当在供暖季来临后,与当地供暖办进行联系,由业主、供暖办、供暖公司三方进行现场测温,以确定室温是否达标。如室温不能达标,视具体情况应对业主承担的供暖费进行酌减。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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