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店招牌匾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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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店招牌匾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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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监察一支队,市四区城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店招牌匾设置行为,美化街景容貌,结合店招牌匾设置管理实际,现将《呼和浩特市店招牌匾设置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2019年8月9日

 

呼和浩特市店招牌匾设置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市店招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街景容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店招牌匾的定义及设置原则

(一)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的户外空间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单位名称、字号或标志。

(二)店招牌匾设置原则

本规范以美化城市街景容貌为原则,从塑造良好城市形象、彰显城市特色为出发点,对店招牌匾的设计、制作、设置和审批及行政管理提供依据和要求。

二、设置店招牌匾的要求

(一)设置店招牌匾的位置及形式要求:

1.设置店招牌匾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或在一楼大厅内规范设置;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或场所的应当由产权单位提出设置方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2.一楼店招牌匾设置在一楼门眉的上方至二楼窗户下沿位置,顶端应当低于二楼窗户底线20厘米,或与二楼凉台部平齐,宽度不得超过该店面的沿街产权宽度;相邻牌匾之间的距离应为50厘米,且整条街道应当统一;设置在同一路段和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店招牌匾,其形式、选材、色彩、风格应当整体协调统一,底线必须整齐划一,同一建筑物上店招牌匾的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

3.建筑楼体的一楼门楣墙体、及一楼以上窗户、窗与窗之间等位置严禁设置LED走字屏;

4.部分建筑二层有临街商业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置店招牌匾,有外跨楼梯或楼体正面有开放式通道的可以在二层与三层窗间墙设置单体字,单体字的高度要求控制在窗间墙三分之二之间,不得超出窗间墙的高度,单体字应紧贴墙面,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部分建筑二层以上有商业场所,确需整体设置招牌的,应当由产权单位提出设置方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店招牌匾的临街外侧与墙体距离不得超过50厘米,设置于建筑外挑屋檐的不得超出建筑屋檐垂直投影线,相邻门面的店招牌匾底线、高度必须整齐统一;

5.整幢建筑物只允许在建筑物楼体设置一处单体字形式的名称标识,整幢大楼多家单位共同使用,其中一家单位提出设置申请时,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只同意此单位在楼体设置一处单体字的证明材料,其他单位不得再设置单体字或名称标识;建筑物楼体设置单体字时须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并嵌在建筑墙面,12米以下建(构)筑物字体高度原则上限定在1.2米至1.5米之间;12米至18米之间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1.5米至2米之间;18米以上建(构)筑物字体高度限定在2米至3米之间;

6.建筑物楼顶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牌或单体字。建筑物立面不具备设置单体字名称标识条件时,允许在建筑物楼顶设置一处单体发光字形式的名称标识。

7.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店且同一经营者的,在整体设计的基础上,允许在两侧门店分别设置店招牌匾;

8.对于建筑物立面有拱形构件的建筑,在其以外部分不宜设置店招牌匾,在拱形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牌匾,牌匾的上沿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9.对于建筑物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牌匾应设置在廊道的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只有当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牌匾设于廊道外围和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并采用镂空的形式;

10.在建筑物有预留广告位为凸出式或凹进式时,只允许在预留广告位内设置牌匾,不允许超宽超高设置;经政府部门统一规划改造后,确需更换店招牌匾的,不得改变原规划效果,设计方案经城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同意和审批后方可更换。

11.商住混合楼只允许在商业门面上方设置店招牌匾,不得在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店招牌匾或宣传标识;居民楼不得设置经营性店招牌匾;

12.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物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店招牌匾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13.店招牌匾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造型,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14.严格控制落地式形象标志牌或导示牌的设置,如确需设置时,设置方案经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审批部门审批后允许在人行便道外侧30米外自有用地内设置,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控制在1米以内,色彩应与其建筑相协调。

(二)设置店招牌匾的制作材料要求:

1.全市主干道、次干道全部采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的亚克力吸塑等新型材料制作,小街巷店招牌匾应当采用铝塑板材料制作,鼓励使用优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不得使用灯箱布、喷绘布等材料制作;

2.历史文化建筑遗产相应的街道,为保持地域文化特色,其店招牌匾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制作;

3.商业街、步行街为营造商业氛围,可以采用亚克力吸塑、霓虹灯或闪烁光源等新型材料制作;

4.落地式形象标志牌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制作。

(三)设置店招牌匾的版面内容要求:

1.店招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版面设计要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2.对于特殊行业,如商业连锁店、加盟店、世界知名商业机构、商业老字号、银行、邮政、电讯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店招牌匾,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固有风格统一设置;    3.店招牌匾的文字部分占用面积应当不超过牌匾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允许使用规范简称,具体包括名称、标识等,不得含有其他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宣传内容。

4.牌匾版面无污渍、破损、褪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美观,悬挂规范;

5.店招牌匾的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习惯,从事特殊商品经营的店招牌匾必须严格遵循有关专门性法规的规定;

6.禁止企业以商业宣传为目的,采取赞助形式为个体商户制作设置店招牌匾。

(四)设置店招牌匾的标识用字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文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鼓励使用手写体,商业老字号店招牌匾中需设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醒目的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

2.遵守《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牌匾版面蒙汉文字书写比例规格为1:1,即: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左汉文在右;

3.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确需标写外国文字的店招牌匾,必须与中文、蒙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中文语言拼音不得与外国语言文字同时使用;

(五)设置店招牌匾的灯光照明要求:

1.店招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等内透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夜间的景观效果,不得使用外打灯;

2.店招牌匾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和均匀度,要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性,使光色和亮度具有相当的比例,要和周围色感环境氛围相协调,减少光污染;

3.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店招牌匾的灯饰允许采用排管霓虹灯、内置LED灯等新型节能光源形式配置,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其特色氛围;

4.小区内设置的店招牌匾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

5.落地式形象标志牌应当配套内置式亮化装置;

6.有照明设施的牌匾、霓虹灯,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开启照明设施,并保证灯光完整。

(六)设置店招牌匾的安全要求:

1.设置店招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对店招牌匾设置负有安全责任。牌匾标识应当由相关设计资质的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安装;

2.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的店招牌匾应确保与原建(构)筑物连接可靠,牢固安全,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的要求;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防锈处理;电气系统要符合防水、绝缘等要求。

三、店招牌匾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必须在每年刮风季节前应对店招牌匾设施进行自检,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店招牌匾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新入住的租户需要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店招牌匾的设置手续。

四、本规范由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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