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灯及其文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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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灯及其文化意义

2024-07-12 1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很多常识性的普及材料都会告诉我们,电灯是由爱迪生发明的。但事实上,在爱迪生是从两个加拿大电气技师手中购买了“在玻璃泡之下充入氮气,以通电的碳杆发光”的专利,对灯丝加以改良,并最终在1880年制造出能持续亮1200个小时的碳化竹丝灯。

有文字记载的最早电灯是由英国人汉弗莱·戴维于1801年发明的,将铂丝通电发光,实现了用电照明的技术突破;1810年,他又发明了电烛--用2000节电池和两根炭棒制成了弧光灯。

1854年,一个移民美国的德国钟表匠亨利·戈培尔将一根放在真空玻璃瓶里的碳化竹丝通电发光,这是世界史上第一个真正称得上电灯的发明,而且,戈培尔已经可以让电灯持续发光400个小时!毫无疑问,这在当时绝对是一个巨大的成就。遗憾的是,戈培尔并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不过他并没及时申请专利。1860年,英国人约瑟夫·斯旺也制成了碳丝电灯,但由于技术的原因,他未能获得使碳丝保持长时间工作的良好真空环境。1878年,英国的真空技术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在这一技术的加持下,斯旺发明了在真空环境中用碳丝通电的灯泡,申请并获得了英国专利。他自己的屋子也成为英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所用电照明的私人住宅。

爱迪生的伟大成就则在于改良灯丝,更重要的是:爱迪生是第一个通过建立发电机和发电系统,真正把电灯商业化的人。是他和他的团队,让千家万户的普通家庭用上了电灯。

关于电灯的专利,有两点还需要说明:其一,电灯在美国推广之后,1883年,爱迪生试图把他的电灯推广到英国,但被斯旺控告侵权。爱迪生输掉了官司,但两人却达到庭外和解,在英国成立了一家联合公司,并让斯旺担任合伙人。后来,斯旺他的股权及专利都卖给了爱迪生,套现了一大笔钱。其二,1893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起诉戈培尔担任顾问的三家电灯公司,然后,戈培尔发明显然是早于爱迪生的。打了多年的官司后,亨利·戈培尔赢得专利,最后,爱迪生从戈培尔贫困的遗孀手上买断了专利。

从人类文化发展史的角度看,电灯的发明有着深刻的文化意义--它不只是煤油灯的替代品,而型构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现在,在许多一、二线城市中,各种电灯光还成其为一道城市风景,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

比起煤油、蜡烛照明,电灯要廉价、便利得多。这种照明方式的推广,首先型构了新的时间观念,并进而型构了全新的生产方式与经济理念。电灯彻底改变了人们对自然的白天、黑夜的时间概念理解--黑夜不再是一个完全区别于白天的时间概念,以前白天可以做事的,白天可以从事的生产,在晚上同样可以进行。现代的“三班倒”生产方式与基于这一生产方式的管理体制得以建构起来,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电灯的发明、推广与普及无疑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其次,自古以来,人们都循日升而出,日落而息的作息方式,所有的生产、娱乐主要集中在白天,受制于照明条件的限制,晚上的娱乐活动极其稀少。人们在电影、电视里看到的点着辉煌的烛光寻欢作乐的事对一般老百姓来说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在那种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人在晚上只能有一个同样的娱乐活动--造人!女性是生产机器不只是一个男女社会地位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技术生活方式下的必然,传宗接代的文化理念则进一步将这种生活方式固化一种文化取向与文化品格。不论东西方社会,电灯发明之前的时代,生育的旺盛是相同的,否则,也就很难理解,在古代,瘟疫如此频繁,抗疫技术又如此落后的情况下,人口何以能保持了增长?然而,电灯发明之后(当然,这其中的变化也有一个积淀的过程),人们在夜间的娱乐活动却大大增加了,当造人不再是夜间唯一的选择时,人们对待造人的态度也就必然会发生变化。丁克作为一个新的生活方式与文化方式毫无疑问也是一种与电灯有着密切关系的。其它的如城市夜生活、赌城,等等也无疑都是基于夜间照亮技术发展的生活方式与文化方面。

每一种技术都不只是一种手段或工具,它必定对应了相应的文化方式与生活方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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