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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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点分级管理要求(GJB6219

2024-06-17 04: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防科技工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以厂简称企事业单位)中易燃易爆危险点(以下简称危险点)的确定、分级及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武器装备系统及其配套产品、专用原材料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项活动中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作业的场所。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6179安全标识使用导则

  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0年3月26日兵总质C1990]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易燃易爆危险点flammableand/orexplosiveplace

  在研制、生产、试验、贮存、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场所(单元)。如:一个工房或一条生产线或一套生产装置或设施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或设施。

  3.2 危险品dangeroussubstance

  GBl3690—1992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危险化学品。

  4 危险点的确定与分级

  4.1 危险点确定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定为危险点:

  a)存在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场所;

  b)高压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储罐区(储罐)等场所;

  c)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d)其他可能发生易燃易爆事故的场所。

  4.2 危险点分级原则

  4.2.1 概述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的不同,将危险点分为Ⅰ、Ⅱ、Ⅲ三级。

  4.2.2 Ⅰ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级危险点:

  a)GB18218中规定的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场所和附录A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和场所:

  b)10人及以上的危险作业场所;

  c)可能造成三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场所;

  d)可熊造成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事故的场所。

  4.2.3 Ⅱ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级危险点:

  a)可能造成1人或两人死亡或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场所;

  b)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事故的场所。

  4.2.4 Ⅲ级危险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级危险点:

  a)可能造成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场所;

  b)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至100万元事故的场所。

  4.3 危险点的确定

  4.3.1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确定危险点的程序及组织要求。

  4.3.2 企事业单位按4.1、4.2的要求确定危险点及划分等级。确定后,填写《危险点登记表》,表格式样参见附录B。

  4.3.3 企事业单位应Ⅰ级、Ⅱ级、Ⅲ级危险点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单位)对各企事业单位Ⅰ级、Ⅱ级进行确认、备案。

  4.3.4 危险点的撤销或等级变更,应按4.1、4.2重新确定,填写《危险点登记表》,并按4.3.3的要求重新确认、批复。

  5 危险点管理

  5.1 危险品数量的控制

  5.1.1 危险点执行危险品定量管理,危险品不应超定量存放和(或)使用危险品。

  5.1.2危险点的危险品性质和数量变更,按4.3的规定变更危险点等级。

  5.2 危险点作业人员的控制

  5.2.1 危险点执行定岗、定员管理,危险点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5.2.2 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定员管理。

  5.3危险点的技术监控各级危险点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三个月。

  5.4 危险点的标识

  危险点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危险点标识牌,标识牌要求如下

  a) 安全警示标识牌的名称、图形符号、种类、设置的范围和地点、尺寸及设置的高度等,应符合GBl6179的规定:

  b) 危险点标识牌应标明危险点名称、危险点级别、建筑物危险等级、危险性类别、定员、定量、责任人和编号,式样见附录C应与安全警示标识牌设置—处。

  5.5 监管要求

  5.5.1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危险点确定情况,编制《危险点汇总表》,表格式样参见附录D。

  5.5.2 主管部门(单位)对各级危险点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5.5.3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应编制本单位的危险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责、管理要求、检查要求、应急与处置等

  5.5.4 对危险品工艺的设备、设施和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5.5.5 当危险点处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态时,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5.6 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各级危险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利演练。

  5.6 检查要求

  5.6.1 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危险点检查表,检查表主要内容应有:检查内容和要求、记录存在问题、检查结论、检查责任人和处置措施。

  5.6.2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本单位危险点分布情况,对Ⅰ级危险点每年应至少检查—次,并应有检查记录。

  5.6.3 企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Ⅰ工级和Ⅱ级危险点,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并应有检查记录。

  5.6.4 企事业单位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点,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并应有检查记录。

  5.6.5 危险点作业场所负责人,对本作业场所的危险点,每周应至少检查一次,并应有检查记录。

  5.6.6 危险点作业人员,对危险点应做好当班的检查工作,并应有检查记录。

  5.6.7 对各类检查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

  5.7 资料归档

  5.7.1 应建立危险点档案管理、信息积累和反馈制度,对危险点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5.7.2 档案应包括:危险点登记表、危险点汇总表、危险点变更材料、危险点管理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点检查表和记录等。

  5.7.3 保存年限应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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