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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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实例 临海市上盘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在位于临海市东部区块北洋工业区擅自建设管道天然气工程迁建项目,截至现场踏勘日,1#厂房、2#综合楼和3#仓库建筑工程主体已基本完成,但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建筑面积7842.26平方米,建设合同价955191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依法为据,翔实解析 一、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做法。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本文案例中,临海市上盘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小型工程,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系违法行为。 二、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失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简称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监督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本文案例中,临海市上盘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的就进场施工的,应当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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