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煤矿检查问题整改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17: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专项整治行动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举一反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过硬的措施,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努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相结合,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二)工作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5个行业领域,集中实施7个专项整治行动。

三、实施步骤

严格落实“五个一批”(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和“四个一律”(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分3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限期整改。2017年10月17日前,启动实施7个专项整治行动。同时,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274个问题和隐患,在整改完成154个的基础上,对余下的120个问题和隐患列出清单,分类分级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分3批进行集中整治。第一批,2017年10月17日前,完成92个问题和隐患整改。第二批,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27个问题和隐患的整改。第三批,煤矿存在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集中力量,深入实施7个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18年11月—12月底,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和隐患再部署、再督促、再落实。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建章立制,推动体制机制法制不断健全。

四、整治内容和措施

(一)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云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煤矿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抓手,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煤矿领域潜在风险大,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关闭退出小煤矿、产能置换,云南省缺乏相关顶层设计,阶段性工作缺乏必要的推进措施;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等问题及“开展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专项整治要求,强化煤矿安全基础,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一是根据近期国家对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要求,尽快出台煤炭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坚定不移推进煤炭转型升级、去产能,严格落实盯守制度,严防关闭退出煤矿死灰复燃。对13类落后小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完转型升级手续的,分类分批纳入2017年和2018年去产能范围。二是巩固煤矿安全“体检”成果,强化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三是2017年底前完成576对关闭煤矿的采矿权吊(注)销工作。四是强化监管,督促落实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措施。五是强化防治水管理,督促煤矿生产企业落实“有疑必探、先治后采”要求。

(二)非煤矿山。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非煤矿山数量多,‘小、散、弱’,开采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转型升级或淘汰矿山关闭不彻底”等问题,切实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严控非煤矿山数量,强化隐患整改、整治现场“三违”行为(生产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合力解决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存在的基层采矿权设置不科学和矿业权注销慢等问题,按照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划目标任务推进工作。二是把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源头关,重点整治储量造假、安全距离不够、“楼上楼下”开采等问题,规范矿业权设置,强化矿权管理。三是专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深入开展重点矿区攻坚克难,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配合,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约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随着城镇化快速扩张,部分老化工企业逐渐被城镇包围,对城镇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建设滞后,还没有专业的化工园区和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程度低,布局分散”等问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规划约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各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建设。二是在2018年,集中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226户“两重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213个“一重大”(重大危险源)安全工艺技术、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特别要对9户氯碱和合成氨企业给予重点跟踪推动。三是强化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已完成专家诊断的498户生产(储存)企业,2018年底前分期分批启动企业搬迁整治。

(四)道路交通。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分别牵头,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桥梁隧道隐患集中”等问题和“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投资建设力度”的要求,一是集中开展“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专项治理,加强GPS动态监管,规范企业运营行为。二是细化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年度任务,加大投资力度,强化督办、考核措施。三是全面开展公路建设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平安工地安全措施。四是持续深化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面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五)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和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在建项目多,安全管控难,事故易发多发;城镇生活燃气改造风险点多,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发生西双版纳州玉磨铁路曼么一号隧道‘914’坍塌事故,造成9人被困”等问题和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城市地下管廊、城市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和城镇燃气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监管执法力量下沉,突出在建施工项目现场监管执法。二是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和从业人员无资格等违法行为。三是监督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四是监督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储存、充装、经营等环节上的非法违法行为。

由省铁建办牵头督促、指导、协调有关方面,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协调成都铁路监管局强化省内在建铁路项目行业监管,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督查检查。二是督促指导昆明铁路局、云桂铁路(沪昆客专)云南公司等建设单位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对其管理的省内施工企业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严防“三违”行为。突出抓好对地质条件差、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在建铁路桥隧路段等工程的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排查整改。

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治理,由省能源局牵头,按照《云南省油气输送管道监管工作机制》(云安〔2016〕9号)要求,强化行业监管,严格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配合,确保工作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7个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以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为动力,以落实2017年9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具体抓手,牢固树立“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观念,把实施7个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切实把工作部署到基层,任务落实到企业。

(二)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要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松懈思想,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对号入座,举一反三,始终坚持全方位、零容忍的态度,抓严抓实抓细查风险、除隐患工作,把隐患和问题整改作为7个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对各级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跟踪督办。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严惩失职失责行为。

(四)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严格落实“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严格监管执法,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一次性部署、统筹抓好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和2018年元旦、春节、全国全省“两会”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讲求实效,坚决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向省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云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6.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7.云南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附件1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煤矿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为抓手,以问题为导向,以防治瓦斯、水害事故为重点,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实现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目标,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立行立改(2017年底前)

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63个问题隐患及要求(见附件),跟踪督办,分期集中整治,确保54个问题隐患在2017年10月17日前完成整改销号,4个问题隐患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销号。各地参照省级做法,举一反三,重点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问题隐患。

(二)第二阶段,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

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对标对表检查工作。整改销号第一阶段尚未完成的5项督查反馈问题。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2018年11月—12月底)

全面总结梳理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建章立制,推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三、整治内容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范围是全省所有煤矿,包括正常生产煤矿、正常建设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煤矿、恢复检修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尚未停产煤矿、已关闭退出煤矿等。

(一)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方面。重点整治国家和我省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和专项巡查以及各级在煤矿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二)瓦斯水害防治方面。瓦斯防治:重点整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抽采是否达标;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转正常;煤矿安全管理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2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管理制度等。水害防治:重点整治是否做好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水害预测预报等基础工作;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是否开展采空区普查治理,按照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排查治理。

(三)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去产能工作,确保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去产能目标任务限期完成,确保关闭退出煤矿公示验收、落后产能应退未退等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

(四)打非治违方面。重点整治煤矿无证(过期)、证照不全组织生产,“五假五超”、超层越界、“楼上楼下”开采建设、采用假密闭假图纸隐藏井下现状,以检修为名组织生产建设、已关闭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非法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突出闭环管理,强化问题隐患整改。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各级督查检查、全面安全“体检”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等移交的问题清单和监管监察执法文书要求,按时限整改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巩固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成果,除按照规定时限整改消除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指出的63个问题和隐患外,对照各级、各类督查检查移交的问题清单和监管监察执法文书要求,按时限整改消除问题和隐患,各地、有关部门2017年10月底前发现的具体隐患在2017年12月31日前整改销号。2017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隐患在2018年2月10日前整改销号。2018年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跟踪督办、整改销号。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突出风险防范,强化瓦斯水害治理。一是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2018年底前,由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低瓦斯矿井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不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二是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认定。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和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矿井,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三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落实。始终以区域防突为根本措施,按照“密钻孔、大孔径、高负压、大管径、下套管、严密封、分源抽、立体抽、精计量、重评估”的要求,推进突出矿井“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做到“抽干抽尽”、抽掘采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和分析;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规定进行抽采效果评估和防突效果检验。四是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不得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五是落实各项探放水措施,推广富源县探孔牌板“两把锁”管理制度,确保探放水钻孔深度和超前距离符合规定。

(三)突出结构调整,强力淘汰落后产能。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煤炭行业去产能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近期国家关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意见,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去产能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省煤炭去产能工作。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型升级手续的13类落后小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分类分批纳入2017年或2018年去产能范围。三是对资源枯竭、无资金投入、没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而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利用产能置换、增减挂钩和指标交易等市场行为,引导其主动退出。四是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三区”)重叠的煤矿,要依法尽快关闭退出。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全部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因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应任务的煤矿,以及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二级及以上保护区之外的煤矿,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经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请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推迟退出时间。五是2017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清零;2017年12月31日后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及时吊(注)销。六是规范采矿权设置,强化矿权管理,把住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源头关,重点整治“楼上楼下”及超层越界开采和私挖盗采等问题。

(四)突出打非治违,规范煤炭开采秩序。一是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五假五超”、边建设边生产、以检修名义组织生产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处罚。二是推行“逢查必考”制度,严格对煤矿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能力考察监督,对不具备基本履职能力的,责令进行调整。三是落实井下作业点审批和矿图交换制度,严控井下作业点数量,严防假图纸隐藏井下作业点。四是严格密闭管理。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密闭档案管理,煤矿井下密闭构筑和启封要经县级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构筑和启封密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是落实盯守制度。加强对隐患整改和检修、长期停产停建、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尚未停产煤矿的监管,严格复工复产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防止复工复产验收走过场,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巡查工作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制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开展专项督查。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和2018年元旦、春节以及全国全省“两会”等重要时段,省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和云南煤监局等要根据职责分别制定具体督查计划,对各产煤州、市进行全覆盖督查;各产煤州、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煤县、市、区全覆盖督查;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全覆盖督查。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地要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严格执法。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在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还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煤矿企业问题隐患整改落实责任清单

   1—2.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煤炭行业涉及部门管理问题整改落实责任清单

   1—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煤炭行业共性问题整改落实责任清单

附件2

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入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从严整治非煤矿山数量多,“小、散、弱”,开采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转型升级或淘汰矿山关闭不彻底等问题;坚决遏制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等现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无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二、整治任务及时限

(一)关于“非煤矿山数量多,‘小、散、弱’,开采不规范、布局不合理,转型升级或淘汰矿山关闭不彻底”的问题

1.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推进转型升级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精神,按照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各州、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落实好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四个一批”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任务,力争在2018年底前把非煤矿山压减到4500座以内,彻底改变非煤矿山“小、散、弱”状况。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2.严格执行我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政策标准

严格执行云政发〔2015〕38号文件关于新建非煤矿山准入标准及现有生产矿山、基建矿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合力解决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不科学等问题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矿业权设置区划。严格落实“联勘联审、依法审批、综合执法”的矿业权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认真解决在非煤矿山转型升级中存在的采矿权退出注销慢等问题

按照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工作部署,对经过各级政府公告关闭矿山,应按照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采矿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二)关于“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

1.继续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三违”现象的专项检查和督促整改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通过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作业现场“三违”现象专项检查,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非煤矿山企业强制推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企业制作内容简洁明确的岗位安全卡片,实行持卡上岗、按卡操作,推行非煤矿山外包用工安全责任清单化管理制度,有效消除“三违”行为。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强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

2017年底前强制淘汰仍在使用的非矿用卷扬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2018年底前强制淘汰非阻燃电缆。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分别于2017年底前、2018年底前完成。

(三)关于“非煤矿山尾矿库‘病库’‘头顶库’和存在重大隐患采空区隐患治理”的问题

1.全面开展采空区调查与治理

全面启动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工程,彻底摸清采空区分布区域、规模及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按照“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工作思路,通过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治理方式,2018年底前重点治理东川铜矿区、个旧锡矿区、新平铜铁矿区等重点矿区采空区。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2.开展尾矿库“头顶库”隐患综合治理

通过取缔关闭一批、综合整治一批、重点治理一批,对所有“头顶库”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头顶库”安全度,2018年完成全省26座“头顶库”隐患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71座“头顶库”全部实现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整改时限:分别于2018年底前、2020年底前完成。

(四)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矿区、重点矿山、重大隐患攻坚克难。加大对非煤矿山重点县、事故多发地区、矿业秩序差地区的督导和监管力度,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切实降低安全风险等级”的问题

1.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行隐患分级分类挂牌督办,以挂牌督办促进重点地区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进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2.专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着力对89个重点私挖盗采矿区(点)进行整治,加大对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私挖盗采、以采代探,安全距离不够、“楼上楼下”开采,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严厉查处,切实防止因违法开采、违规经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3.重点整治储量报告造假违法违规行为

改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制定储量评审管理办法,矿业权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自行委托符合规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矿业权行政审批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的储量报告造假行为及评审机构违反储量评审规定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4.严厉打击矿山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违规开采、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以及尾矿库擅自加高坝体等矿山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五)关于“加快推进单班作业人数超过50人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视频在线监控工程的实施进度,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

2018年上半年建成单班作业人数超过50人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实时监控预警信息系统,2018年底对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实行在线监测。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六)关于其他具体问题的整改要求

立即对云天化股份云峰分公司磷石膏库、曲靖市叫龙山石业有限公司(露天矿山)、曲靖市师宗天宝矿业开发中心、昭通市土菠萝石灰岩矿、昭通市火德红铅锌采选有限公司尾矿库等5户企业存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采场局部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未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等级评定等问题进行依法查处,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在1个月内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曲靖市、昭通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二)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实效。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在全省扎实抓好非煤矿山领域查风险、补短板、堵漏洞、除隐患工作。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大隐患,严格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三)从严执法,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每一起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从严处罚、一律追责。

附件3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基固本、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突出抓好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化工相对集中区的专项整治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生产(储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8年3月底前,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惩戒失信企业;集中整治隐患,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二)从2018年4月起,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三个一批”措施(取缔关闭一批、转产搬迁一批、整治提升一批),对已完成专家诊断的498户生产储存企业,2018年底前启动企业搬迁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分3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实施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标准化达标。2018年,对全省301户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整治提升;对52户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74户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安全工艺技术、安全仪表系统升级改造(对9户氯碱和合成氨企业重点跟踪推动);对213个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系统改造;所有企业达到3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提出整治提升、安全工艺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强力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二步,启动实施关闭退出。对104户无力改造、整治无望、产品无销路,属淘汰落后类工艺技术,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关闭退出。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分期分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述企业名单,报同级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取缔决定。

第三步,启动实施转产搬迁。对全省93户因外部安全距离不足,安全和环保风险突出,有规模、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的时限要求,分期分批实施转产搬迁。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充分论证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转产搬迁企业建议名单,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一制定科学的转产搬迁实施方案。

三、整治内容

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约束,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随着城镇化快速扩张,部分老化工企业逐渐被城镇包围,对城镇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建设滞后,还没有专业的化工园区和省级统一规划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物流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区入园程度低,布局分散”等问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一)集中整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问题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尚未整改的10项督查反馈问题隐患(见附件)。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下列3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有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2)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规定的。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对下列6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3)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4)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物质未设置紧急处置装置的。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易燃易爆罐区未设置并有效使用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证会签、审批和现场管理的。

3.对下列6种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报告所提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2)未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

(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4)液氯、液氨等有毒物料及爆炸性物质储存区域与易燃易爆介质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出租厂房、仓库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实施统一管理的。

(6)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装卸作业等9项特殊作业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国办发〔2017〕77号文件和《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云政办函〔2017〕17号)的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强化规划约束,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化工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开展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容量等级,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各环节的综合治理。

1.加快规划布局,强化规划约束,分类分批组织实施入园搬迁工作,有效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布局分散的问题。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合力推动各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布局建设。

2.确定危化品风险等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和领域的排查工作,并建立完整的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绘制电子分布图。根据排查结果,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的“一张图一张表”。

3.开展化工相对集中区风险评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2018年3月底前对11个化工相对集中区进行风险评估(见附件),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聚焦重点,强化风险管控。各州、市和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要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为抓手,聚焦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盯死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特别是要加大中石油炼油项目和油气输送管道的风险管控,决不允许发生着火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事故。

(二)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发动和督促所有危化品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督促所有企业自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如实填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跟踪督促。

(三)强化部门专项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执法检查、专家检查、安委办综合督查等方式,把不认真开展自检自查、不如实填报隐患、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和执法对象,凡是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

(四)强化隐患和问题整改。各地、有关部门要把问题隐患整改作为重点,严格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强化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一般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情况抄送有关证照管理部门。

(五)强化责任,注重实效。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负责、州市督查、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抽查、省安委会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要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摸清基本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隐患。2017年底前,各地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改工作,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和隐患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2018年底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附件:3—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表

   3—2.化工相对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责任表

附件4

云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大型旅游客船、公路建设桥梁隧道施工、危桥危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监管漏洞,夯实基层基础,有效整改问题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立行立改、动员部署。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企业立即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重点、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具体措施,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有关州、市要按照要求督促企业严肃整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确保2017年10月17日前完成。同时,各地要举一反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强化同类问题隐患自查自改。

(二)第二阶段,强化检查、深化整治。2018年底前,深入推进专项整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和大检查目标任务落实。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长效整治。2018年11月—12月底,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成效和经验,建章立制,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有效解决。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道路运输领域

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迅速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隐患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整改。加强跟踪督办和抽查督查,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道路客运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2.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强化营运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

3.严格道路客运许可管理。暂停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夜间通行山区公路客运线路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调整班线运营时间,避免夜间运行。

4.严格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5.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及周边、旅游景区等客流集中地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站外揽客、超范围经营、旅游包车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旅游包车证管理,必须通过旅游包车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派发包车证。

6.严格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组织开展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全面排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督促有关经营者和售票单位、客运站,严格执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要求,明确售票、查验等环节操作流程。

7.切实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利用联网联控系统监管平台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加强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监管;要定期抽查一定数量“两客一危”车辆运行情况,重点检查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抽查结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企业调查整改处理,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拆除或屏蔽动态监控设备的车辆和驾驶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8.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强化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9.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依法依规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

10.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安全管理。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要立即责令整改。

11.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有关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

12.确保城市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指导企业

在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等,公布违禁物品目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二)水运和水上交通领域

13.严格客运船舶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客船强制报废标准,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标准落实等多种措施,合力促进老旧客船淘汰更新。

14.严格检查客运船舶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落实情况,督促客运船舶公司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运行。

15.继续推进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开展澜沧江、洱海、滇池等重点客运水域实名制试点工作。

16.严格客运船舶检验质量管理把关。重点核查乘客定额、重要设备、船舶稳性、水密、风雨密等情况。船龄超25年的船舶按照规定和标准实行特别定期检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检验质量控制,严禁违规检验、发证。

17.督促县、乡两级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自用船舶的监管,严格按照用途使用。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渡船,深入推进渡船标准化,加快渡船更新,做到渡船100%配齐应急、消防、救生设施设备。

18.强化车渡船车辆上下船、系固绑扎及人车分离等的管理。核查渡船船检证书抗风等级注明情况、船长和有关船员对抗风等级要求了解掌握情况。

19.严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准入,严厉查处非危险品运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申报或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船舶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等违法行为。

20.开展船舶通航秩序整治。加强重点库湖区、重点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超员、超速航行和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停泊船舶、施工作业船舶及沉船沉物等碍航性巡查整治。严格雨季汛期等恶劣气象、水情条件下的限航、禁航等通航管制措施。加强电站泄洪信息预报协调机制建立落实。

21.整治内河水域危险货物码头“未批先建”和港口建设项目超期试运行。要严格执行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施工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对逾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经营,严厉打击无证、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量存储行为。

22.开展在用储罐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罐龄长、基础资料缺失、缺乏有效监测记录的高危储罐集中开展定期监测。

23.开展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港口储罐区等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1次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措施,消除区域系统性风险,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24.全面治理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船舶违规挂靠等问题,对西双版纳州和普洱市进行水路运输企业全覆盖检查。

(三)公路管养和治超领域

25.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和督导。及时下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力度筹措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资金。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使用、工程技术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指导督查,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2017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累计建设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1800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督促指导州、市人民政府累计建设完成农村公路8000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26.加强桥隧安全管理和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公路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强化桥梁、隧道日常巡查和安全运行监管,加强隐患隧道整治。落实危桥管理养护责任,加强危桥治超责任措施落实。加强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整治消除公路安全隐患;隐患暂时无法整治消除的,按照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整改责任、要求、资金、时限、预案,抓紧隐患彻底治理。加大政府挂牌督办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和督促,确保按期完成隐患整治、验收、销号。

27.建立完善长大隧道、桥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应急救援力量和安全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加强桥隧安全应急预案实战化演练,不断提升桥梁隧道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8.积极稳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配合,加强对治超站(点)的督查检查,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机制。

29.严格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超站(点)人员到岗到位、24小时轮班值守等工作的督查检查;要加强汇报沟通,及时妥善解决联合派驻治超站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公路管理、公安交管、路政联合治超工作制度,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

(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30.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审查、实施隧道、桥梁支架、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严禁在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测量、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隧道开挖作业。严禁未开展桥梁支架验收或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施工。严禁深基坑、桥梁围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防护或不满足安全作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凡未开展对挂篮、移动模架、爬模等大型专用设备联合验收的,一律严禁使用。凡吊篮不符合高处作业施工安全规定的,一律严禁使用。

31.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四项制度,创建“平安工地”。建设业主单位和项目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体系。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监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32.严格职(民)工驻地、重点作业场站、取弃土场的安全评估、选址、建设、验收。严禁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取弃土(渣)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支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确保不对下游村庄、农田构成安全威胁。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的防火与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3.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按照规定全面开展在建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监管部门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34.开展对重点关键部位的管控。隧道施工必须严格落实“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洞口值班登记制度,落实专人专岗履行人员进出登记职责,对出入隧道人员严格实时登记,准确掌握洞内作业人员姓名、数量、岗位和作业区域;必须按照规定和规范设置洞内五大安全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掌子面与仰拱、二次衬砌之间的距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开挖施作;必须严格隧道地质量测和超前预报;必须加强瓦斯等毒害气体定期监测报警。桥梁墩柱施工必须按照技术规范搭设支架和操作平台,按照要求对临边临口防护到位,并设置人行通道。现浇支架严格按照方案对地基进行加固和加载预压,落实验收程序并挂牌。特种设备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跨线桥梁施工必须规范设置安全设施。

35.健全和落实水运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工作。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规定严格论证、审批、执行。加强施工驻地安全管理,开展水运工程安全风险识别和安全风险预控。健全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销号,建立详实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和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专项整治的责任措施层层传导、层层压实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无盲区、无死角;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带队督查检查,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必须亲自坐镇,靠前指挥。

(二)落实安全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隐患排查建档、隐患全面闭环整治等工作。督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对下级部门履职情况的督导。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岗位安全责任落实。

(三)强化工作力度。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多层级、多方式、多频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重点盯防监控,大力推行政府购买专家服务参与安全督查,切实提高安全督查检查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确保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确保重要时间节点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大局稳定。

(四)突出问题导向。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落实整治责任,要对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挂牌、跟踪、督办、验收、销号,全过程严格规范闭环管理。一般隐患立行立改,重大隐患坚决责令停工停业并挂牌跟踪督办、限期整改销号,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按照上限严肃处罚。

(五)严格执法处罚。严格落实“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停运停工整顿。对重大隐患整治不力、问题突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责、上限处罚。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涉及6个州、市16户道路运输企业的问题隐患,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在2017年10月17日前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要全省通报批评,至2017年底前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严格处罚,并对有关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肃问责追责。要加强跟踪督查,对安全监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不到位、责任措施传导落实不力的监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 4—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清单整改表

 

附件5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大”的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用最大的决心、最严的执法,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努力实现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严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路段: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热点旅游线路、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及隧道、易拥堵和易发生事故路段。

(二)重点整治车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大中型货车、7座以上面包车、校车等。

(三)重点整治违法行为: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高速公路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实习期驾驶人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客运车辆凌晨2∶00—5∶00违规运行,酒后驾驶、闯红灯、占道停车、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违法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第一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场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公交传〔2017〕195号)要求开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二)第二阶段,2018年底前,持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春运、全国全省“两会”、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管控,重点保障各类重大安保活动、国家部署的重要行动。

(三)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月底。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对突出问题和隐患,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每月进行1次通报。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和满分未处理等违法行为向企业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二是每月进行1次约谈。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是每月进行1次曝光。对“两客一危”、校车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违法行为、重点驾驶人通过媒体每月向社会进行曝光公示。

四是每月开展1次安全检查。对“两客一危”、校车等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管理措施、GPS动态监管等落实情况。

五是每月开展1次交通安全宣传。结合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强化路面管理

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防控。针对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交通安全隐患多、事故防控压力大等问题,各地要依托“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农村劝导站,管理员、劝导员),发动农村基层组织、派出所、农机监理站等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交通违法行为大劝导、大整治。重点要劝导微型面包车超员、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赶集、民俗活动、婚丧嫁娶等重点时段的路面巡查和违法劝导活动,在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执勤点,拦查重点车辆,查处重点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形成“节点有人守、隐患有人治、赶集有人跟、节庆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全力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二是加大城市道路交通违法查处。针对当前城市交通秩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易引发事故的“三驾”(酒驾、醉驾、毒驾)、“两牌”(套牌、假牌)、“三乱”(乱停车、乱变道、乱用灯光)、“两闯”(闯红灯、闯禁行)、“两线”(斑马线、停车线)、“三车”(电动自行车、老年代步车、工程运输车)等突出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坚持严查严管,全力消除致乱、致堵、致祸隐患,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要突出午后、夜间和凌晨等重点时段,科学调整勤务模式,集中警力、装备,在宾馆、饭店、歌厅、酒吧、餐饮等人口集中周边道路设点检查。充分发挥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作用,加大对严管街、示范路、堵点乱点及重要路口巡查纠违力度,严查违法停车、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随意上下乘客、违反标志标线以及不礼让斑马线、电动自行车违法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三是加大公路重点车辆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积极推动交警勤务机制改革,打造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网上与网下相结合的勤务模式,严密监管网络,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各地要依托交警执法站、公路超限检测站,持续推进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管控和国省道错时联勤,加大公安交警移动警务系统对“两客一危”车辆的检查登记率,严格整治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营转非”大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00—5∶00违规运行、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托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建立网巡与路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点上查、线上巡、网上控”的方式全面强化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加大对易发事故的长下坡路段的检查巡查力度。通过视频巡查、移动抓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通报交警执法站拦截查处,提高现场处罚率,强化现场执法震慑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工作核心。各地、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和要求,把党的十九大期间交通安保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体要求的一次重大检验和重大政治责任,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体现。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措施落实。为认真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并针对当前的各类风险和问题,各地、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找差距、补短板,想方设法,查缺补漏,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持续深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三)规范文明执法,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的负面影响。加强执法安全防护,严格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对货车执法查处中,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执法管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公交管〔2017〕545号)要求,确保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参战督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落实推进不力的,将进行通报、约谈和问责。

(四)加强信息收集,完善报送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收集、报送,发现和挖掘工作亮点、典型案例。每月底前上报工作情况。电子版本上传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服务器(FTP://1016619762)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文件夹;联系人及电话:黄永俊、张丽华,0871-65025195、65025183。

附件6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下合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相结合,严格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排查整治建筑工程各类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建项目安全管控难,事故易发多发的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实施步骤

严格落实“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分3个阶段实施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

各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到认识上统一、行动上一致。其中,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要加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力度,务必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二)深化整治阶段(2018年10月31日前)

各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梳理本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各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完成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和隐患要进行再部署、再督促、再落实。同时,总结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

大检查工作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建议,建章立制,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三、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各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以保障房、房地产、城市地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和城镇燃气、城镇供水、排水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监管执法力量下沉,突出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监管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彻底查找监管工作漏洞和问题。同时,采取“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联合惩戒、媒体曝光等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监管工作上热下冷等情况。

(二)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认真开展了全员安全培训,痕迹资料是否齐全,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建立了自检、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安全生产责、权、利是否明确,相关痕迹管理是否清晰;是否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了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周密组织应急演练等。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厉打击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和从业人员无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严防施工现场“三违”行为。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审批并严格执行;监理单位是否开展了对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了材料清单;施工单位是否针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编制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了有效防护;是否对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了监测;是否对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进行了防控。

(四)强化城镇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规范,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储存、充装、经营等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燃气企业和充装站点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机制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人员是否经相应机构培训持证上岗;设备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等台账是否建立;燃气设备、设施、储罐防泄、防爆安全措施和燃气报警器安装使用是否到位;企业资质证书、压力容器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审验合格意见书、防雷检测合格证、燃气充装证等是否齐全;餐饮等使用燃气的企业是否正确使用瓶装燃气,作业场所是否通风,钢瓶是否合格,管理是否规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工作部署,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组织实施。要强化责任落实,将本次行动工作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每个人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地、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上限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强化部门联动沟通协调,建立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机制以及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按照“五个一批”和“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严格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统筹好节假日及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用力,讲求实效,确保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昆明市、昭通市和曲靖市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见附件)整改工作责任,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6—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反馈问题清单整改表

附件7

云南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存在隐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增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隧道施工

一是检查隧道风险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二是检查浅埋、大跨段隧道施工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三是检查是否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0号)、《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要求,对超前地质预报、超前支护、开挖工法、开挖进尺、安全步距、初期支护、围岩监控量测及地表沉降观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隧道施工安全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四是对安全步距超标、擅自改变开挖工法、支护措施不达标、围岩监控量测不落实等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要坚决停工整顿并实施处罚。五是检查是否制定隧道防涌突专项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储备,斜井、隧道反坡施工地段是否制定抽排水专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六是瓦斯隧道是否落实设计及相关规定,瓦斯检测及通风、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是否到位。七是检查是否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符合规定的救援设施并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二)桥梁施工

一是检查跨越公路、铁路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和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满堂支架、悬臂现浇梁以及墩台模板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三是检查高墩脚手架、模板是否进行检算,并按照设计要求搭设牢固。四是检查深基坑、高空作业临边防护和防坠落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规范搭设脚手架,按照要求设置作业人员上下通道。五是挖孔桩的开挖工法、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要求。六是检查是否严格控制墩身、梁体混凝土浇筑速度,防止坍塌、爆模等事故发生。

(三)路基及挡护施工

一是检查高陡边坡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检查涵洞地基处理、明挖基础施工工法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四)大型施工机械、特种机械设备

一是检查起重、制运、架梁以及铺轨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二是检查设备状态是否良好,桥梁施工起重设备和自轮运转设备(含工程列车、架桥机、运梁机、移梁机、提梁机等)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检查防倾覆、防制动失灵、防溜车、防侵限、防擅自进入既有线、防重要受力杆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业区是否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守。

(五)火工品管理

一是检查火工品管理及爆破作业人员、安全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检查施工爆炸物品的保管、运输、爆破、回收等各环节的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杜绝炸药、雷管、人员混合运输,盲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和处置,炸药库内账物是否相符、余量退库是否及时、发放数量是否合理,严格爆炸物品回库管理。三是检查火工品安全防范设施落实、运输、存储和值守情况,值班和保卫及防抢、防盗、防破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汛期隐患排查

一是认真排查生产、生活房屋是否设置在泥石流、滑坡、山洪、落石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泄洪通道上。二是施工现场大临设施、便道、隧道洞口位置及边仰坡防护、深路堑高边坡、挡墙等要充分考虑泥石流、滑坡、塌方、山洪、落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否能够抵御地质灾害。三是弃渣弃土场挡护和排水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施作,防止大雨冲刷形成泥石流。四是塔吊、脚手架、施工挂篮等设施是否具有抵抗暴风雨等强对流天气的能力。

(七)消防安全

一是检查日常用火、用电、用气、取暖安全排查,要配足灭火器、供水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拉乱接电器、乱接管气,防止用火、用电、用气不当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检查消防隐患排查整治、防火防爆措施落实、应急处置准备情况;用电管理是否规范,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用电,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触电伤亡事故。三是检查驻地食堂、宿舍、会议室等处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有效。

三、整治时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7日前)

各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工程建设实际,迅速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督促,组织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深化整治阶段(2017年10月18日—2018年底)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专项整治行动,确保目标任务得到落实。各建设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对管理范围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2018年底)

各建设单位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形成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对突出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再督促、再落实。建章立制,推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领域体制、机制、法制不断健全。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铁建办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检;昆明铁路局负责昆明枢纽扩能改造工程、云桂引入昆明枢纽工程、广大铁路扩能改造、丽香铁路、大临铁路、玉磨铁路、成昆铁路永广段扩能改造等项目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云桂铁路(沪昆客专)云南公司负责大瑞铁路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成贵铁路公司负责成贵铁路云南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叙镇铁路公司负责叙毕铁路云南段建设安全专项整治。

(二)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要深刻汲取“621”大临铁路红豆山隧道1号斜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914”玉磨铁路曼么1号隧道塌方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施工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整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确保安全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建设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施工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有关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专项活动自查整改台账;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专项活动的隐患排查整治。

(四)严格检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考核,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追责。

(五)加强督办落实。对2017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及隐患排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有关建设单位要进行挂牌跟踪督办,加强对督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管理,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六)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工作迟缓、思想认识站位不高、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现场检查不认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七)加强问题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纳入问题库管理,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督促按时整改并及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