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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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2024-07-03 18: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现场放炮管理,杜绝因放炮而引起的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二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爆破器同时爆破。     第三条 在高瓦斯矿井中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的炮眼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工作面残眼及其他非爆破眼,必须用炮泥填满封实。施工炮眼时严禁套残眼。     第五条 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低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爆破。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爆破。     特殊情况下,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使用专用炮器爆破,爆破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七条 高瓦斯及突出区域的采掘面爆破作业,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第八条 协助爆破工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第九条 采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且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施工。贯通爆破时测气员必须检查贯通对方瓦斯,并给爆破中签字。迎头班组长亲自安排专人警戒,专人联系。如果需要电话联系,警戒人到指定位置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爆破前,爆破工向调度所询问对方警戒落实情况,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十条 处理拒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打眼工、班长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第十一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章 爆破工爆破操作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爆破工上岗必须持有合格证,携带便携仪和带套矿灯,配齐爆破工具。     第十三条 爆破工所领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且放在特制的木盒内,由爆破工亲自运送,并监护运药人员,将领到的炸药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十四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且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的爆破工必须亲自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时,只准由药卷顶部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不得用雷管替代炮锥。     第十六条 爆破工在装炮前,要详细检查工作面三道爆破喷雾、水把哨、甲烷传感器、便携仪及局部通风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并认真检查风流中瓦斯浓度和局部范围内瓦斯;掘进工作面:腿窝处、肩窝处、槽窝处、高冒处、风流中瓦斯。采煤工作面:老塘内瓦斯、切顶线以里瓦斯、煤壁瓦斯、落三角瓦斯。严禁有瓦斯积聚及超限现象,否则不得装药爆破。     第十七条 必须按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打眼、装炮。必须认真监督检查装炮质量,严格装炮“七程序”(即:捣净煤岩粉、装入座底泥、正向装炮、封头泥、水炮泥、封口泥填满封实、雷管脚线悬空扭结)。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爆破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接头相互扭紧悬空。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不得有明接头。     第十九条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工必须最后一个离开爆破地点。     第二十条 炮把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任何时候都不得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将炮把插入炮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二十一条 严格爆破“人、牌、网”三警戒制度,爆破工每一次爆破前要加强对爆破警戒的监督、检查工作。爆破应在距离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进行,其中:“放炮母线长度满足以下规定”     1、煤巷:≮80m,     岩(半煤岩)巷:≮100m,     2、上山掘进:≮100m,下山掘进:≮80m。     3、采煤工作面:上行爆破:≮30m,     下行爆破:≮50m。     4、突出煤层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处或避难所内,掘进工作面起爆地点距爆破地点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的起爆地点在距工作面下出口不少于150米的进风流中;石门揭煤和非突出煤层掘进过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变化带、瓦斯涌出异常带时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     5、爆破警戒距离比照上述爆破距离,分别增加10m。爆破前,爆破工要把警戒牌网交给生产班组长,由生产班组长将牌网交给警戒人警戒;爆破工在未得到警戒人和专职警戒联系人(班长)签字,不得爆破;炮后,警戒人未经爆破工同意,没有联系人通知,各警戒不得撤除。     第二十二条 高沼气及突出区域采掘面,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向调度所及通风调度中心汇报该面的火工品的领用、通风、瓦斯、断电、验电、撤人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爆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验炮制度:一般掘进工作面炮后15分钟,突出区域炮后30分钟,且炮烟被吹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由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验炮后,爆破工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所汇报,未经爆破工向调度所申请送电,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送电。     第二十四条 严格采掘工作面在打眼前、爆破后、出货后的“三遍验炮”制度。打眼前:爆破工和班组长必须确认工作面无瞎拉炮后方可打眼,严禁套残眼,严禁在浮矸上打眼;爆破后在规定时间后爆破工、测气员、班组长共同到工作面巡视通风、瓦斯、残落炮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撤除警戒,其他人员才能进入;出货时,爆破工必须在距迎头20-30米内监督验炮;发现瞎拉炮后,爆破工、跟班干部(包括在该面巡查的安监员)都必须在现场按规程342条处理,否则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第二十五条 爆破工必须按规定做好瞎拉炮的处理工作,处理瞎拉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瞎拉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至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捣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爆破工必须停止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通风、防尘、监测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局部通风的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要求的(煤巷:5m,半煤巷:8m,岩巷:10m)。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或局部瓦斯超限的。     5、爆破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矿车及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显著瓦斯涌出或突出,透水预兆的。     7、监测探头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迎头未悬挂便携仪的。     8、煤巷和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9、突出区域掘进面无防突作业牌,未进行预测、预报或预测超距的。     10、装炮前无水或三道喷雾不齐全完好,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章 生产单位要协助爆破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助爆破工送药的人员必须使用专用药包运送炸药;药运到工作地点后,要同爆破工验药入箱,相互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并确保装炮质量,严禁装空心炮。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装药时除协助爆破工装药人员外,附近20m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爆破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迎头设施的保护、挪移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和警戒联系。警戒位置要符合规定,并做到人站、牌挂、网拉好;爆破后未经爆破工同意,不得擅自撤除警戒。     第三十二条 贯通爆破时,生产班组长要按照贯通措施要求,落实好警戒安设和联系。     第三十三条 装炮前负责工作迎头电气设备停、断电工作,未经爆破工同意,不得擅自强行送电。     第三十四条 爆破后,班组长必须协助爆破工共同验炮:     1、岩石掘进面下半部浮矸未出清严禁打下部眼;     2、综掘或机采面必须人工清货,炮验清后方可动综掘机或煤机。     3、采掘面货未出清严禁动风镐或手镐。      第四章 切实强化现场爆破工作的监督和监察          第三十五条 驻矿安监处对执行爆破规定情况实行监督,凡发现违章作业者停止工作,追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放炮区严格执行爆破工作的各项规定,强化现场落实,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测气员、爆破工对爆破规定实行监督、检查,凡爆破地点的爆破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停止爆破。     第三十八条 各施工区队要积极配合,支持爆破工作,严格遵守爆破工作各项规定,对于干涉爆破工行使职责的人和事,要严肃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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