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通办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焊工特种设备操作证 一网通办

一网通办

2024-07-03 1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考核发证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考核发证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考核发证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考试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考试机构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考试机构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考试机构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考试机构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改正;5.考试机构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考试机构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考核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考核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考核发证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考核发证机关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考试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应当依法从事该工种作业,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转让。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