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上海男子遛狗不拴绳被骂,抄起板凳狂砸7下,将路人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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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上海男子遛狗不拴绳被骂,抄起板凳狂砸7下,将路人活活打死

2024-05-02 0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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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杀人案。

男子出门遛狗不拴绳被骂,狗主人一气之下竟将路人活活打死!

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案件回顾

“头上砸了个洞,那个血哗哗地往外流,太吓人了!”

2017年8月,上海一烧烤摊发生了一起惨剧。

案发当晚,黄某父子正常出门散步,在路过常去吃的那家烧烤摊的时候,闻到的香味,勾起了他们的食欲。

在忙碌一天之后,晚上坐下来喝点酒吃点烧烤也是美滋滋的。

就像往常一样,黄父去和老板交谈菜品,黄某找个座坐下来等着父亲回来。

本来是很正常的一晚上,但就在黄父回来之前,离黄某的座位不远处,突然有个中年男人大喊起来。

“这谁家狗啊!怎么带出来都不栓绳!有没有素质啊!”

黄某抬头一看,发现是自己的宠物狗。

原来平时黄某父子出来遛弯的时候,经常会把自己家里养的那只宠物狗一块带出来,因为是小型犬,所以平常都不会给它戴上牵引绳,平时小狗也很听话,就跟在他们身边也不会到处跑。

今天晚上路过烧烤摊的时候,小狗还好好地跟在黄某身边,但是在黄某坐下后,就发现狗不见了踪影。

黄某不以为意,因为之前他们也带着狗来过烧烤摊,突然离开他们身边可能也只是去找个地方“圈地盘”。

但现在黄某看着自己的狗突然出现在别人的桌子下边,可能是闯祸了,连忙过去将狗认领,然后给对方道歉。

对面领头的谭某,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人,并不是上海本地人。

在上海打拼多年的他,做了点小生意,这晚带着自己的兄弟们出来吃烧烤,情绪正高涨的时候,只听叮咣一阵响,低头一看,发现放在地上的空酒瓶被一只小狗撞倒了。

谭某本来喝了不少酒,高涨的兴趣被一只小狗打断当即气不打一处来,扯着嗓子就喊了起来。听到黄某的道歉,谭某并不满意,好好的兴致被打搅了,这让谁也不乐意,当即便对着黄某辱骂起来。

“真是什么样的狗,就有什么样的主人!”

听到谭某这么说,黄某就不乐意了,本来是他的狗的错,但是他也好好道歉了,凭什么被对方这样甚至拉出祖辈辱骂,于是他当即就怼了回去。

“我没素质?你大庭广众之下骂这么脏你就有素质啦?”

这一句可不得了,直接把正在气头上的谭某给点爆了。

谭某直接抡着拳头朝着黄某的脸打去,黄某被迎面打了一拳也怒了,直接上手跟谭某厮打起来。

两个人打起架来把周围的桌子凳子都给弄得乱七八糟,和谭某一起喝酒的兄弟们急忙上去拉架。

这个时候,在点菜的时候听到外边的动静出来的黄父,看到是自己的儿子和别人厮打在一起,二话不说拎起手边的凳子就冲了上去,举起凳子就朝谭某砸去。

谭某正跟黄某打得不可开交,根本没注意到黄父,被凳子一下子砸中脑袋然后倒了下去。

在场所有人都被这变故吓到了,但是谁也没想到谭某倒下后黄父再一次举起了手中的凳子砸了下去,一下接一下。

黄父一共砸了谭某7下!

而这时谭某已经一动不动,停止了呼吸。

周围人有反应过来的连忙打电话报了警和叫救护车,有人大叫着“杀人了!杀人了!”

整个烧烤摊都混乱不已。

最终,黄某父子被赶到的警察带走,谭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但在7天后,谭某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黄父有期徒刑11年,一场因为遛狗不栓绳造成的惨案至此落下帷幕。

在整个事件中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罪名呢?

首先是黄某父子外出遛狗不牵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遛狗不栓绳,而导致宠物狗出现伤人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国家在重新修订法律条文时,将出门遛狗必须拴绳添进了法律中。自202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起,遛狗不牵绳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尽管当时遛狗栓绳还未加到法律条文中,但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遛狗栓绳是一件有利无弊的事,而黄某父子因为侥幸,在多次出门遛狗不栓绳都平安无事之后,便觉得不栓绳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因此对于出门遛狗不栓绳成为习惯,却在那天晚上,因为狗不栓绳同谭某起了冲突,最终造成了谭某的死亡。

其次是黄父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人认为黄父一开始并没有想致谭某于死地,并不能算故意杀人,但其在烧烤店看到他人在同自己的儿子打架,一时上头加入斗殴,但导致谭某当场死亡,应当算过失杀人。

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过失杀人罪”,相近的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罪名。

在法律中,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造成了他人生命丧失的实际结果,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过失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认为此行为的结果对被害人并不会造成生命危胁。

但从此次事件中来看,黄父对谭某使用板凳砸击头部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儿子不被谭某攻击,但是在谭某第一次被砸中头部之后已经丧失了对黄某的攻击行为,此时黄父这种行为应当停止。

但黄父在谭某丧失攻击能力后,依旧使用板凳对其头部进行砸击,连续7下,直接导致了谭某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黄父已经属于主观意义上的明确此行为会导致谭某的丧命。

因此在实际造成谭某的死亡后,黄父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黄父曾提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因为防卫过当才导致谭某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从整个事件中可以看到,实际与谭某进行斗殴的是黄某,黄父在对谭某施行板凳砸击行为期间,谭某并未与黄父有过肢体接触,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故防卫过当的说法也并不成立。

在整个事件中,虽然事情的起因是由于黄某父子出门遛狗不栓绳,导致与谭某起了争执,但谭某在黄某道歉之后依然咄咄逼人,不肯退让,导致事态一度恶化,进而产生肢体接触,最终酿成悲剧。

考虑到在此次事件中,谭某应负一大半的责任,因此法院对黄父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遛狗栓绳不仅仅是一种常识,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被写进法律中之后,更应当好好遵守。

生活中的冲突往往都是由一些小事引发的,而这些小事不注意便会引起大灾祸,最后变成悲剧收场。

或许在一些爱狗人士眼中,狗作为人类最好的伙伴,不应当被这样那样的条框束缚,但是不可否认,遛狗栓绳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无论是对狗还是人,都是利大于弊,有利于社会和谐的。

无论如何,尊重是相互的,只有你尊重了别人的自由,别人才会尊重你的爱好,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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