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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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721512X/2024-00022
成文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索引号: 11330500MB1721512X/2024-00022
成文日期: 2024-01-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6 11:20:47附件4:风险提醒单 附件3:AQ 4128-20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关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南太湖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在禁售、禁放区域范围外采用零售点许可模式,零售点为临时零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现将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正反面复印件; 4.零售点的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书; 5.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申报材料1和5空白式样可到各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领取。 二、办理流程 1.预提交(1月16日—1月26日)。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人直接向所在街道应急管理站进行预提交,预提交申请材料可不包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正反面复印件”。 2.街道初审(1月16日—1月26日)。各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审查表进行逐项核对。对初审结论合格的,经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新区应急管理局。 3.正式申报(1月16日—1月26日)。对街道初审合格的,可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行政审批的要求在线下窗口申报,待窗口受理预审后通知进行政务网线上申报。 4.审查和发证(1月26日—1月31日)。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系统申报情况和线下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受理条件的,实地开展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义的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符合条件的零售点数量大于该街道的规划最大数量,则采取公开摇号制度选取。 三、其他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报名、培训、考试有关要求以培训机构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太湖新区相关街道应急消防站联络表
序号 应急管理部门 联络电话 1 南太湖新区应急管理局 0572-2582325 0572-2668230 2 康山街道应急消防站 0572-2921060 3 龙溪街道应急消防站 0572-2111279 4 杨家埠街道应急消防站 157 5729 7185 5 滨湖街道应急消防站 136 6572 7962
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事项: 1.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2.符合烟花爆竹经营点布点规划,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选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要求。 5.外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要求。 6.当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7.零售点不得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8.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9.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应能承受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 10.安全出口应通畅,不得使用卷闸门作为疏散门。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1.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12.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13.零售点电路铺设规范,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织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4.零售点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存放数量不超过限制存放量;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15.零售场所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16.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1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8.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3701255-54242-534-安全生产 3701255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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