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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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罚!

2024-01-30 07: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显示,许可的核定储量是100箱,现场核实当事人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99箱,执法人员立即征调危货运输车辆,将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对当事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射洪市应急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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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涉及安全工作,与我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一方面要求相关经营主体要按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比如经营场所位置、场所大小等在许可储存数量的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同时作为经营主体有义务履行好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合格、来源合法。

本案中,当事人办理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提供了合法货源进货票据,但当事人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许可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是100箱,在现场查获超量储存99箱,未按规定存放,具有极大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安全重于泰山。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它直接关系人民权重的身体健康、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市将始终保持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行业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真正发挥社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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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射洪应急

编 辑:李 倩

责 编:黄 志

监 制:龚 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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