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系列报道之一|绚烂烟花下,民俗传承与现代立法的博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烟花全国禁放 “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系列报道之一|绚烂烟花下,民俗传承与现代立法的博弈

“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系列报道之一|绚烂烟花下,民俗传承与现代立法的博弈

2024-07-10 1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百年来,燃放烟花爆竹一直被中国人视为春节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寄托了人们“辟邪”“行好运”的心愿,也营造了喜庆热闹的迎春气氛。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环保问题的日益突出,似乎在一夜之间,燃放烟花爆竹就被贴上了“污染环境,造成雾霾天气”“容易引起火灾”“噪音大,扰民”“会炸伤人”的标签,各大中小城市纷纷发布“禁放令”,加入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列。由此引发“要浓浓的年味还是干净的空气”的争议声,多年来一直此起彼伏,让我们处于两难境地。春节到底该不该禁放烟花爆竹,自“禁放令”始,也成为每年春节社会公众热议的话题。

2022年12月,山东东营、滨州两地率先为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明确春节期间主城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福建福州、云南昆明、辽宁大连、甘肃兰州等地紧随其后,为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解禁。广东省珠海市还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多地对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相继转“禁”为“放”,让民众对实施多年的烟花爆竹“禁放令”“解冻”充满不小的期待。

图片

>>2022年12月31日晚,一场沉浸式焰火剧场秀——“焰遇浏阳河·2023跨年焰火嘉年华”在湖南浏阳天空剧院上演。绚丽的焰火在夜空绽放,所有观众在焰火秀中告别2022年,喜迎2023年的到来。中新社记者 杨华峰/摄

如何让民众过一个环保安全健康又“年味儿”浓郁的春节,是一道“既要又要”的难题。烟花爆竹的“禁”与“放”,不仅是对民意诉求的应有回应,还是如何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一个极有社会价值的议题,更是对政府治理能力和智慧的一次小考。

“烟花爆竹‘禁放令’松绑”系列报道之一

绚烂烟花下,民俗传承与现代立法的博弈

本社记者 李天琪

随着兔年脚步的日益临近,燃放烟花爆竹再次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民生话题。近三十年间,中国大中城市在春节期间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态度游走在“禁放”与“限放”之间,突出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法律和民俗相互“博弈”的格局。

围绕这一典型的“中国问题”,社会舆论存在明显分歧。传统民俗需要尊重,国家法律也需要遵守,地方立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值得民俗学家和法学家参与探索,也值得每一位关心生活、热爱生活的人去探讨和发声。

从喧嚣到静默,千年习俗一朝被“禁”

2023年1月6日上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介绍,按照《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五环路以外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这表明北京将继续严格执行全域禁放政策。

其实,烟花爆竹的“禁”与“放”话题已属老生常谈,每至春节前基本都会被拿出来聊一聊、说一说。其实,作为传统民俗的烟花爆竹和现代社会的冲突或调试关系,最早从晚清时就已经开始了。

1902年天津设立巡警总局,负责城区治安。1907年2月3日,巡警总局在《大公报》发布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成为中国历史上官方禁止在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自此,烟花爆竹的禁放成为中国社会各界持续不断争议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烟花爆竹依照“民用爆炸品”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在逐步通过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过程中,1979年恢复地方立法权以后,地方立法机关开始尝试对普通百姓的鞭炮习俗予以限制乃至禁放。

1984年,国务院颁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出于安全考量,将烟花爆竹视为危险品予以严格管控,这项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对烟花爆竹“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基本方向。

与此同时,考虑到烟花爆竹在制造、运输、储藏和燃放过程中频繁发生事故,导致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也出于节俭过年和移风易俗的主张,1987年在北京市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有114名代表提出了7项议案,要求重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进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化建设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密度愈来愈高。鉴于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出于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爆竹烟花燃放的限制问题再一次被提上了工作日程。1992年广州市在全国率先拉开城市禁放鞭炮的序幕,3月19日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年,北京紧随其后,展开“大动作”。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四条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自此,北京市成为中国较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之一。

自此,一场“禁放潮”迅速席卷全国。紧随北京市的步伐,截至2005年4月,包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深圳在内的中国282个城市,相继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于是,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实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禁放令”在全国大范围铺开。

图片

>>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浏阳市的烟花表演。浏阳市委宣传部供图

从禁放到限放,法律与民俗的碰撞

怀揣的初衷虽好,遗憾的是,经过地方立法形式批准的“禁放令”在日后的实施过程中,普遍面临了尴尬境地。“禁”与“放”之间,主张燃放的民间情绪激情涌动,与地方法规形成胶着的博弈态势。

这期间,人们多以传承中华民族传统节日习俗、营造节日氛围为由,此起彼伏地传出呼吁修改甚至取消禁放令的声音。不少市民冒着被罚款甚至被行政拘留的风险,在自己家门口“顶风作案”,使法令执行起来愈发艰难。

以北京市为例,据北京市消防局统计,1998年春节期间,全市火灾将近240起,其中,大约60起是由燃放烟花爆竹所致;1999年春节期间,全市火灾约为630起,其中310起是由燃放烟花爆竹所致;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1999年春节期间,北京市消防局动用约200部消防车,部署3000余名消防官兵留岗待命。显而易见,这两年伤亡事件明显增多。

从禁放令初期的自觉遵守,到后来的零星偷放以身试法,民众的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也给禁放令的执行带来挑战。2005年除夕夜,为确保禁放令的严格执行,北京市联合了安全监督、公安、工商管理等各部门以及民间的治安积极分子,展开了一系列的严查严控工作,然而效果却不明显。在北京市四环、五环等禁放区域违禁燃放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零时跨年时间点,个别禁放区甚至处于失控状态。

图片

>>2022年10月29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监管。中新社发 翁少波/摄

国内有些城市同北京一样,也遭遇了禁放与反禁放的尴尬,禁放的政府与反禁放的部分民众俨然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不但民俗的乐趣受到了冲击,更糟糕的是,法规的尊严也受到了损害。

因此,2003年12月,青岛市率先对原有的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作出修改,明确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有了青岛的试水,许多城市纷纷效仿。不过,对于未开放的一些城市,违规燃放现象仍旧严重。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打破十余年的全面禁放限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被废止。

相较于1993年的规定,2005年版由原来的“全面禁止”原则转变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限制燃放”,将市区更细致地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分类控制,允许春节期间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十二年的“禁放令”一朝面临“解冻”。而这样的改变也并非毫无预兆,在当时,国内曾实施禁放政策的282个城市中,已有105个城市逐渐解禁。跟上青岛、北京步伐的还有武汉,在随后的一年里,武汉市重新审议并修改该市的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呈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核实施。

北京、武汉等市相继转“禁”为“限”,无疑是政府对民意考量的结果,是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的发展情况所做的科学决策,也是“禁放令”从上个世纪实施以来实践的发展所致。

到了2006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条例一出也预示着之前出现的个别地方乡镇擅自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情形,自此终结。

图片

>>2022年12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经济开发区金池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片警向辖区居民宣传合肥市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中新社发 赵明/摄

那些年间,每次全国两会上,总能在一些委员、代表的提案、议案上看到禁放烟花爆竹的身影。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杨凯生就开始向国家提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份提议被他连续六年提交,直到2016年,有了前两年笼罩全国的雾霾敲响的“警钟”,才被通过。

当然,杨凯生并非提出禁放建议的第一人,早在1988年,民俗领域专家张玄武就曾从环境治理和安全角度出发,提出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但当时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还未得到重视,这个建议也就不了了之。

从强制到倡导,在社会各方利益诉求间寻求平衡

回过头去看,放眼整个中国,过去三十年间,对于“全面禁止”还是附条件的“限放”,各城市有各自的做法,“限放”的步调也大不相同。如在1998年,长春等城市对相应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允许市民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到了2003年,“禁放”改“限放”的步伐才逐渐传播到北京、青岛、西安、宁波、银川、济南、海口等城市。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民俗、民情多种多样,在一些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特定的主要属于地方性的问题上,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因此,有立法权的城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自行立法。

地方立法需要在社会各方利益和诉求之间寻求平衡,显然不是一件易事。

2017年1月14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全省包括乡镇、农村在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个成立刚四天的办公室的一纸通知不仅震惊当地正紧锣密鼓筹备新年、准备大展拳脚的烟花爆竹销售行业,也给欢欢喜喜备新年的广大河南老乡泼了一盆冷水。这项突如其来的政策“打”了大家一个措手不及。

“有趣”的是,就在各县市贯彻执行全省包括农村禁放令的两天后,河南相关环境治理部门又撤回了该文件,引得舆论哗然。

以不同地区的不同规定举例,如《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4条则规定:“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辽阳市的规定顺应了北方地区长期流传下来的民间习俗,从“小年”到正月十五的过年期间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而同为北方地区的庆阳市却在地方立法中对于上述习俗进行了一定的“改造”,仅承认其中的少数几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形成对比的是,《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在丁轶看来,此规定是一种力度较弱的“否定”,即通过立法中不具有强制力的倡导性条款来实现对于某些不再适合时代发展、城市生活、环境保护的民间习俗的否定,其核心在于“劝训”而不在于“取缔”。

图片

>>2022年1月30日,大学生志愿者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中清社区易景国际小区内向群众展示电子鞭炮和文明点赞牌。中新社发 王彪/摄

通过对比,他认为,在自主性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对部分民间规范进行适当干预和影响,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必须事先确立一些“底线性”或“门槛性”的合理性评价基准,进而,只有相关民间规范没有通过这些门槛基准的检验,立法机关才可以对其进行改造或否定。

法律要为年俗留下空间,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有更大的文化关怀,通过具体的技术手段,既维护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定权利,又为传统文化留下生长的空间,使之成为促进民族认同和强化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节点。

从地方到全国,不能忽略百姓的真实心声

被视作“年味儿”的代表,烟花爆竹的视觉、听觉甚至是嗅觉的感官记忆,让十几亿中国人能在大年三十(很多城市农历“小年”就已开始)当天深切感受到“过年”的欣喜。小孩子们眼中是色彩斑斓、烟花绚烂的热闹,大人们看到的是寓意来年红红火火的期许盼望。

近些年,伴随着政府对燃放爆竹烟花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调整,社会各界由此引发的争议未曾终止过。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甚至是中立沉默的,各方立场都有着一定合理的理由。可以肯定的是,每一种声音都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表现。

民间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共同信守的习惯和风俗。不论是法学专家还是民俗专家基本普遍认可,在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变习俗时,必须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必须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图片

>>1月9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市民在“2023常州灯会”现场观赏巨型生肖兔灯。新华社 王启明/摄

在评论相关事件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曾表示,燃放烟花爆竹是公众的权利。因此,在平衡公众权利与义务的时候,首先要听取公众的意见,要让他们在法律平台上畅所欲言。只要政府对此保持开放性,让人们公开讨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方法,相信就能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认为,要根据民意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规。如果忽略公众的真实心声,一味以强制手段执行全面禁放政策,公众的抵触心理往往会很强,从而不利于相关措施的落实。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广泛征求民意的过程,立法的结果体现的是立法机关权衡利弊的结果,是对各方面利益平衡的结果,甚至有时是对各方面观点协调、妥协的结果。当然,这种妥协必须以坚持法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

1993年,当时北京市为慎重起见,曾就“禁放令”的制定向城、近郊八个区发放了83985张市民调查表,在回收的80592张调查表中,赞成禁放者68155人,占84.6%;反对者为10662人,占13.2%;态度不明者1755人,占2.2%。正是充分地考量了当时民众的意愿,才有日后深厚的政策执行群众基础。

同样,2005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期间,民意、听证成为重要决策依据。征求意见稿中曾将非禁放区的燃放时间限定为每日8时至22时,对此不少市民反映此项规定很难操作,最终被删除。还有市民建议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在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礼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调查后认为,北京与南方城市不同,冬季干燥多风,集中燃放礼花存在较高的火险隐患,故最终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另外,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5年春公布的多项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北京市民在希望政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时,赞成有条件地放宽燃放限制。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近6000名受访市民中,要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数约占八成。不仅如此,北京市8个城区30多个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向1500多位不同年龄的市民征询意见,结果有六成多的受访者表达了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

不管是全国范围的立法,还是地方性立法,立法的初衷肯定是能顺畅地执行下去,不能捂上耳朵、闭起眼睛关门造法。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更有传承中华传统习俗的底气。鞭炮的禁放与否, 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公共安全与传统民俗的选择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考验立法机关智慧、地方治理水平的问题。

图片

>>春节临近,人们以各种形式喜迎佳节,城市乡村年味儿渐浓。1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中心小学学生在制作灯笼。新华社 谢尚国/摄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禁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固然与一些城市仓促立法、民主立法不足有关,但是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即便在一些立法前经过了充分论证和调研的城市里,禁放规定在执行几年之后都逐渐陷入了困境。这说明对于这种经过千百年积习而成的民俗文化,涉及它的法律法规的存废,很难做到一刀切,或者立即下论断。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现如今,除了极个别地方,屠苏之俗几乎不见了踪影,桃符也早已演化成对联,唯独爆竹声还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放爆竹、贴年画、挂春联、吃饺子……是中华民族延续几千年的习俗,已经沉淀为文化基因,深深扎根于中国人的心中。

不过,能肯定的是,立法体现的是各方利益和意见的交锋、博弈、妥协。毫无疑问,地方立法最紧要的是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地反映和表达民意、沟通和协调民意、尊重和体现民意,体现人文关怀。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