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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2007年第一次修订,原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附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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