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布最新通告!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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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烟台市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录Ⅰ、附录Ⅱ》《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它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

五、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0日

(来源: 烟台森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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