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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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15: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及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本制度规定了炼铁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应负有的责任。         3.1.2  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主要领导全面负责。         3.1.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1.4  各级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令、法规及标准。         3.2  术语         3.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和全体职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         3.2.2  “三同时”: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3.2.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4  职业危害: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或工作环境中所特有的危险因素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         3.2.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炼铁厂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2  各部门接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决策责任。         3.3.3  生产技术科是炼铁厂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是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3.3.4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  管理规定         3.4.1  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4.1.1  厂长         3.4.1.1.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对炼铁厂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并督促副职领导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1.2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领导有关成员积极开展工作,按月听取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改进措施,做出决策并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3.4.1.1.3  审定申报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重大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         3.4.1.1.4  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根据国家规定保证所需的经费开支,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本部门无力解决的, 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4.1.1.5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引进技术及设备时,均需按规定负责做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等环节同步进行。         3.4.1.1.6  组织对炼铁厂工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3.4.1.1.7  对实现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3.4.1.1.8  按国家规定合理配置炼铁厂安全工作机构,保障专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性、稳定性和素质的不断提高。         3.4.1.2  分管生产工作的副厂长         3.4.1.2.1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厂长管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全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3.4.1.2.2  组织领导职工学习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4.1.2.3  每月召开一次炼铁厂安全例会,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例会决定的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安全例会要有记录,下发会议纪要。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必须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和要求。         3.4.1.2.4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4.1.2.5  组织作业区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操作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 , 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部门提出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应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         3.4.1.2.6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4.1.2.7 组织、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3.4.1.2.8  发生工伤事故,应察看现场,按国家规定上报的同时,主持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制度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4.1.3  分管设备工作的副厂长         3.4.1.3.1  对全厂设备、建(构)筑物良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领导责任。         3.4.1.3.2  组织领导分管部门对炼铁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审定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查、验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备制造和安装。         3.4.1.3.3  定期组织设备动力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和工业建筑物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3.4.1.3.4  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及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在采取可靠防范措施的同时,按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         3.4.1.3.5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在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3.4.1.3.6  负责组织和审核全厂设备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报审。         3.4.1.3.7  主持所分管部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3.8  负责组织、督促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3.4.1.3.9  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3.10  参加所分管部门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1.4  分管行政生活工作的副厂长         3.4.1.4.1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检查所管辖部门负责人落实安全职责。         3.4.1.4.2  定期主持分管部门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会议。         3.4.1.4.3  组织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搞好全厂文明生产、抓好职业卫生大检查,负责对分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整改的组织落实。         3.4.1.4.4  负责审批本部门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及职业安全教育等工作计划。         3.4.1.4.5  负责组织好本部门防暑降温食品、药品的供应,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噪声、辐射作业人员体检和女工保护工作。         3.4.1.4.6  对本部门制冷设备必须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保证制冷设备的正常运行,落实制冷、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3.4.1.4.7  负责组织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和管理,负责审批本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器材、治安保卫等工作计划,对重大隐患、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4.1.4.8  负责对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监督和管理。         3.4.1.5  总工程师         3.4.1.5.1  对炼铁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3.4.1.5.2  在组织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4.1.5.3  审定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标准,制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消除不安全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3.4.1.5.4  负责审查部门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及安全培训工作。         3.4.1.5.5  参加本部门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提出改进的技术措施,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伤亡事故负责。         3.4.1.5.6  负责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6  作业长(包括配有操作岗位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3.4.1.6.1  对本作业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根据法规和有关规定,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作业长开展工作。         3.4.1.6.2  作业场所的布置,必须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要求,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灵敏、有效,操作场所符合定置管理规定的要求。         3.4.1.6.3  主持编制和落实本区域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由本作业区施工的项目,应安排人力、物力按期落实,属有关部门或对外承包的项目,应督促按期实施。         3.4.1.6.4  坚持经常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伤事故、职业病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按权限向厂长(或上级领导)提出报告。例会决定的事项应有正式文字记录。         3.4.1.6.5  经常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严格贯彻“三级安全教育”的制度,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制止违章作业。         3.4.1.6.6  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对所属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         3.4.1.6.7  定期对各岗位职工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操作证,方可批准上岗作业。         3.4.1.6.8  按规定配备作业区专(兼)职安全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3.4.1.6.9  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紧急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重复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险肇事故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提出奖励意见,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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