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炸鱼、毒鱼违法,重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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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炸鱼、毒鱼违法,重则判刑!

2023-07-13 02: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贡江、梅江、澄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龙子、地笼网)、迷魂阵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鱼工具且有渔获物的,视同电鱼行为。一经查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炸药、毒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对抗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农业、河长办、环保、海事、公安等部门(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积极主动配合渔政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举报。(举报电话:渔政:0797-6216183;公安: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于都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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