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家丑 不“护犊子”――对防治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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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家丑 不“护犊子”――对防治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2024-07-08 17: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亮家丑 不“护犊子”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由于腐朽思想侵蚀、管理失之于软、监督失之于宽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一些“打虎棒子”、“灭蝇拍子”在输不起的反腐败斗争中绵软无力,甚至沦为贪腐人员的“马前卒”、“保护伞”,既严重影响反腐败进程,又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理应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对此,本文就如何治理纪检监察队伍中的“灯下黑”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问题的主要表现

特权思想滋生蔓延。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导致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滋生“特权心理”,以“钦差大人”自居,手握“尚方宝剑”,认为身处执纪执法机关重要岗位,握有监督惩处别人的权力,特权思想严重。更有甚者,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败思想侵蚀,出师未捷身先“折”,穿起纪检“防弹衣”,当起贪官“保护伞”,严重影响反腐败进程,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如前几年查处的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就狂妄地认为“自己是纪委书记,从来都是查别人,哪轮到别人查自己,就算查也不怕”,导致其逐渐滑向腐化堕落深渊不能自拔。

以案谋私不容忽视。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查办或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和保密纪律要求,泄露工作秘密,跑风漏气,甚至以案谋私。如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纪委原副书记、监察室原主任唐春刚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泄露工程招标信息、介绍施工队伍、帮助追讨工程款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493万元。

顶风违纪时有发生。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把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反腐变成个人敛财的法宝。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做不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却先做了,带头违反相关规定,甚至顶风违纪。如山西省河津市纪委工作人员任建刚大办其父丧事并违规收受礼金,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产生的主要原因

思想底线有所松溃。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只把自己作为监督的主体,不把自己当做被监督对象,认为身在纪委就是身处“保险箱”,一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一些干部自身党性不强,没有牢记党的宗旨和党对干部的要求,抵不住诱惑、守不住底线、耐不得清贫,在灯红酒绿中迷失自我,在纸醉金迷中陷入泥潭,走上了贪腐的不归路。

组织管理失于疲软。管理意识不强,认为纪检监察干部本身素质较高、工作较忙,从而放松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管理范围过窄,对干部八小时“工作圈”管理得多,对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管理得少,管理视野存在真空;考核体系不全,缺乏标准统一、切合实际的考核体系,未发挥考核作为工作指挥棒的导向作用,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作用。

制度约束刚性不足。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案件检查工作内容、流程等没有程序化、制度化,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制约不够,存在案件检查过程不透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制度执行不到位,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对纪检监察制度执行情况缺乏监督检查,导致一些制度执行不到位。

内外监督缺乏力度。内部监督乏力,主要表现为上级纪委离得远,不能开展经常性监督;同级党委对纪委相对信任,容易忽视对其进行监督;下级缺乏有效途径和办法进行监督,效果不明显;纪委自身身处其中,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外部监督效果不佳,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监督问责的专职机构,许多单位不敢进行监督,有话不敢说、有意见不敢提。同时,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方面,也鲜有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为。

自我革新缺少勇气。少数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对队伍内部“灯下黑”的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存有“怕出丑”的心态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甚至发现问题遮遮掩掩,想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揭短亮丑、自我革新的勇气。

解决纪检监察队伍“灯下黑”问题的对策建议

“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对自身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坚定理想信念,提振昂扬向上的“精气神”。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其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严格自律,廉洁奉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持队伍先进性。应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纪律观念、反腐形势、权力观和警示教育,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增强纪律观念,认清反腐形势,消除“优越”心理,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对于思想、政治、能力不过硬,考核不合格,作风有问题的干部,要加强教育管理;对已不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岗位的人员要通过转岗、调离等方式坚决清除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加强组织管理,筑牢慎始慎微的“防火墙”。严把“准入关”,要通过统一录用考试、选调等方式择优选择思想过硬、政治过硬、能力过硬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加强日常监管,要认真研究对策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内外的监督管理,净化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建立干部廉政档案,通过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提醒活动,全面掌握其廉政情况和思想动态;创新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免、评优依据,严格奖惩,强化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完善工作制度,架设权力运行的“安全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建立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的管人管事管权制约机制。围绕实现“决策权”、“调查权”、“处分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健全内部管理、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减小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工作流程,依法依规配置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和权限,明确业务分工,减少职责交叉,完善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工作规范,建立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确保机制运行科学高效;严格要求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做到有章必循、有规必依,杜绝违规和暗箱操作。

创新监督方式,常照排查病灶的“透视镜”。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上级纪委、同级党委、下级党组织及纪委自身的监督作用。落实完善上级纪委派员参与下级纪委会议、下级纪委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强化日常考核等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管理力度;转变以信任代替监督的观念,强化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对纪委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完善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调整内设机构,强化监督管理,推进查办典型案件,推动自我净化。要加强外部监督,打造阳光纪委。及时公布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权力规范运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等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在现有监督渠道基础上创新监督方式,引入微博、微信、网上举报直通车等方式,实现全天候、多渠道监督,提高监督水平。

强化纪律约束,用好惩处问责的“撒手锏”。强化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严格落实王岐山同志提出的“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出纪检铁军,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严格依纪依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坚持零容忍,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自身存在问题从严从重进行查处,要敢于“唱黑脸”、“当包公”,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正视自身存在问题,要敢于自曝家丑、敢于揭短亮丑,对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进行点名道姓的通报曝光,形成威慑,防止“灯下黑”蔓延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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