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定火烈鸟、灯笼图案 瑞蚨祥丝巾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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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特定火烈鸟、灯笼图案 瑞蚨祥丝巾被判侵权

2024-07-08 1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使用特定火烈鸟、灯笼图案 瑞蚨祥丝巾被判侵权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万玉明 艾家静 查看:2168次 时间:2019年09月16日 17:51

中国法律在线网讯:作为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图案的著作权人,苏州某丝绸文化公司发现知名老字号瑞蚨祥在其京东、淘宝电商平台销售的围巾产品,擅自使用了两幅作品的图案,于是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瑞蚨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经查,2016年9月,原告苏州某丝绸文化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版权局对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原告公司。2018年9月,原告公司发现,天猫网“瑞蚨祥官方旗舰店”内,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丝巾在售,售价880元,累计评价2,月销量1;京东网“REFOSIAN瑞蚨祥旗舰店”内,也有带有《火烈鸟》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880元,累计评价数量为6;另有带有《灯笼》美术作品图案的围巾在售,售价498元,累计评价数量为10。原告在搜集证据并进行公证后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瑞蚨祥辩称,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从第三人处合法购买所得。第三人某服饰公司亦认可涉案商品是由其供货给被告。“我们是在被起诉后进行核实时,才看到了《委托加工协议》。”被告称,其明知涉案产品是为第三方生产的,但制造时间已经过了一年,按照行业惯例进行了采购。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本案所涉的美术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所以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承办法官表示,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形式上,被告所售产品具备有正当的进货渠道的要求,那么被告是否对其所进产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呢?”

承办人指出,被告明知涉案产品是为第三方生产的,只是因为制造时间已经过了一年,所以按照行业惯例进行了采购。基于此,由于其进货对象某服饰公司并非相应产品的权利主体,而是受托加工方,且相应产品为库存品或瑕疵品,被告对此亦应知晓,因此相较于其他正常产品,被告应对该批货物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有涉及库存品或瑕疵品的处理约定、是否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从案涉情况来看,被告未能进行上述方面的审查注意,存在过失,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所销售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向公众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火烈鸟》、《灯笼》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于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复制品发行者能提供进货渠道证明,但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仍需担责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发行者虽然能够提供相应的进货渠道证明,但如果其明知产品是为第三方生产的库存品或瑕疵品,相较于其他正常产品,发行者应对相应产品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包括是否有涉及库存品或瑕疵品的处理约定、是否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如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则不应认定其所销售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构成对权利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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