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感烟报警器(烟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有哪些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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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感烟报警器(独立烟感)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一、独立感烟报警器的主要功能要求 1)声、光报警功能,在距探测器3m远处,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 2)故障状态、报警状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功能; 3)探测器采用电池供电,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 4)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对于互联式报警装置,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二、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布置 1、应在相互独立的每个房间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宜居中布置; 2、300m2以下的场所,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m2布置;300m2以上的场所探测器布置应按照GB 50116-1998执行。 安装
三、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位置 1、适宜的安装位置 1)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并宜居中; 2)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5)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8.1.11条的规定; 6)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8.1.12条的规定; 7)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不适宜的安装位置及环境 1)可能会产生蒸汽和油雾的场所,如厨房等; 2)有水雾滞留的场所,如浴室等; 3)有大量粉尘的场所; 4)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的场所。
3、安装要求 1)独立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并符合如下规定: 2)探测器在投入使用前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 3)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4、系统布线 1)多个探测器组成系统时,线路敷设要求如下: 2)传输线路采用电压等级不小于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铜芯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 mm2,铜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mm2; 3)传输线路宜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4)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5)非报警系统的线路不得同穿于同一管内或线槽内。
5、维护 1)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产品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维护、管理和保养; 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3)每周应检查探测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半年应检查探测器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有电池欠压或故障指示时,应及时更换电池或进行维护; 5)每10年应更换一次探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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