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慎用死刑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激化矛盾的人可耻 最高法院: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慎用死刑

最高法院: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慎用死刑

2024-07-05 1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高法院全面部署刑事审判工作 强调惩罚犯罪须与保障人权并重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刑事审判工作:

    ——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障社会安定。依法严厉惩罚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卖淫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惩处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领域内的严重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坚决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惩处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各种危害环境和破坏资源犯罪,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继续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适用缓刑、适时减刑、假释等措施,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积极探索健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对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监督管理条件具备的,依法适用假释,促进罪犯改过从新。

    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最高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中强调,必须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的审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死刑案件,同时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最高法院强调:只凭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这个《决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要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举证、质证、认证活动;规范和完善刑事鉴定制度,健全和强化对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有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并积极探索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程序、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最高法院: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据对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的抽样调查,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杀死67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

    而最近开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该省受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广东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高达数亿元。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除广东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此前已经在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开展试点工作。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