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管辖归哪?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漠河归什么地方管辖 最高法: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管辖归哪?

最高法: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管辖归哪?

2024-07-11 1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110号

原告:张某民,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红。

被告:西藏某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某花。

第三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兴。

原告张某民诉被告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某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张某民诉称,2017年张某民与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项目投资合同,项目名称院线电影《**》,项目投资2000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张某民已按约支付投资款。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某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处于违约状态,第三人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发展情况知情,但未告知张某民。张某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项目投资合同》,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某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占用期间利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民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涉案合同均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但上述合同均系电子合同,现无证据表明张某民、宁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某鸿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涉案两份合同的合同签订地并非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因上述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亦无证据表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位于该院辖区。2021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279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双方当事人订立了管辖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约定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案涉协议管辖约定具体明确,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未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79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张 娜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丽娟

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青海普法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