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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车神器 ” 出行的 N 个税收问题
随着 “ 互联网 +” 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商务对日常生活的 不断渗透 , 各类依托 IT 技术的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 , 创造了一个又 一个的利润神话 ; 与此同时 , 新技术这里主要指大数据和云计算与新商 业模式 , 与旧规则旧制度之间的冲突也持续不断 ; 本文就以滴滴出行为 例 , 探讨其商业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 仅代表个人观点 , 请大家参考 ;
滴滴的商业模式 , 简言之就是利用网络数据平台 , 实时将注册在滴 滴数据库中的空驶车辆和有需求的乘车人进行配对 , 从而实现交通资 源的高效利用 , 并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模式 ;
目前为了解决与既有规章制度的冲突 , 滴滴将自己的商业行为拆 分为 , 租车服务、驾驶服务和信息平台服务三个各自独立的部分 , 从而 解决 “ 非法营运问题 ”; 由于 2014 年北京市交管局出台 , 京交运发 〔 2014 〕 483 号文件中规定: “ 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 车租赁经营 ”,“ 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 ”,“ 汽车 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 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 , 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 条件 ” 等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 使滴滴的运营模式受到规范性文件的挑 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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