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合并2年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手对其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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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2年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手对其反垄断调查

2023-07-14 0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反垄断调查时限方面,《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则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但刘旭同时也向南都指出,上述规定仅对经营者集中调查“立案”之后的期限有所限制,而对立案之前的调查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在商务部公布已启动“调查”后的2年期间,都未对外公布有关“立案”的情况。

刘旭同时向南都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十年,截至目前,尚没有任何一家中国互联网企业依法向反垄断局申报过并购案,也没有被公开处罚过一例。

相比之下,今年新加坡竞争委员会用了不到半年时间,查结了Uber与Grab并购案,并最终禁止了该案。“同为互联网行业的新兴业态,类似的并购模式,涉及同一家企业,新加坡执法者已经走在了中国同行前面。”刘旭呼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披露案件调查进展,及时接受社会监督。

滴滴是否垄断仍存争议:若判定垄断可要求其回到并购前状态

近来,滴滴网约车平台屡曝安全事件,让社会各界重新聚焦其是否涉嫌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应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有学者撰文指出,要分析滴优合并案是否具构成垄断,须从相关市场的界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

刘旭认为,2014年2月14日滴滴快的合并后已经在全国出租车叫车平台取得了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支配地位在全国400多个城市的专快车市场获得了支配地位,滴滴在2016年8月收购优步中国后,进一步巩固了在各地受监管的专快车市场和不受交管部门监管的顺风车市场支配地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并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标准,则这一合并将会构成以经营者合并方式造成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是否被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垄断,客观上来说,滴滴在合并之后便占有了网约车领域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具有了绝对的优势,那么就会给网约车市场后来的进入者造成过高的门槛和绝对的劣势,因此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也有观点认为,目前并不能判断滴滴网约车平台是否处于垄断地位。不过,这种一家独大的状态导致竞争少、服务意识不足、投诉和相关后台服务管理不到位、对乘客和车主的管理不对等将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若被判定涉嫌行业垄断,滴滴面临怎样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可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其他必要措施,让其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此外,《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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