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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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06-07 1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 0108 破 19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董江丽的申请,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杰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担任杰 沣公司管理人。

杰沣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198号万利大厦310室;邮政编码:311121;联系人:潘晓远、汤从蓉;联系电话:15858242211、13505715869】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杰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或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微信小程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杰沣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杰沣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公告之日前注册资金没有实际缴纳的,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实缴到位。

杰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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