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又一“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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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又一“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2024-07-11 0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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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告人董某、杨某等四人利用董某系刑释人员的身份,通过言语恐吓、威胁、举报等“软暴力”方式,迫使潍坊周边仅有的四家吸水纸生产企业统一归董某等人管理、抵制外部吸水纸入市销售,并采取在生产厂家内安装监控、派人驻厂监视记账等手段掌控生产、销售,在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从厂家销售额中提成,控制寿光市蔬菜包装吸水纸市场,董某等人在不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从各厂家销售额中提成;后通过在生产厂家内安装监控、雇人进厂监督记账、举报环保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视和威慑。董某等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四被告人强迫统一销售、垄断市场经营的行为,背离并扰乱了自主、平等、竞争、开放、法制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在该行业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董某为纠集者,杨某、王某、张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董某还作为纠集者,交叉结伙,组织杨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以董某多次犯罪刚释放、做事无所顾忌、行为霸道不计后果等恶名插手经济纠纷、站场架势、平事收费,通过言语威胁、纠缠闹事、强拿硬要等软暴力为他人讨账,滋扰生事、肆意扰民,在一定区域内对受害群众形成了隐形威慑。

2019年12月3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

以案释法

1、强迫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入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董某以“软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加入其成立的公司,将吸水纸产品交给其统一定价销售,并联合抵制外来商品,期间通过派驻人员、安装监控等手段控制生产厂家的经营和销售。该强迫他人参与统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自由、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原则,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的生活。特别是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深入,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段逐渐出现“去血腥化”的现象,从以前的打打杀杀,逐渐游离于犯罪的“边缘”地带,“软暴力”的趋势非常明显。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相应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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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垄断市场强迫交易 又一“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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