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发[2021]8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湖北省房产税优惠政策文件 鄂财税发[2021]8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1]8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4-07-16 08: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1]8号          2021-11-30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人民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现将我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

  2021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4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制造业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4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按规定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