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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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护及高温津贴问答

2023-07-23 2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问: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2.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答:具体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3.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4.问:防暑降温用品能否冲抵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5.问:高温津贴支付方式?

答: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6.问:非全日制劳动者高温津贴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7.问:高温天气工作时间如何安排?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8.问: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措施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9.问:高温天气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如何开展?

答: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10.高温天气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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