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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6 1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3年1月1日更新) 发表时间:2023-02-22来源:海通证券 上海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2023 年 1 月 1 日更新)发行人业务收费收费项目证券品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1‰,超过 5 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1‰,金额超过A 股、B 股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其中,科创板股票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优先股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所登记的股本面值收取,5 亿股(含)以下的费率为 0.8‰,超过 5亿股的部分,费率为 0.08‰,金额超过 24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登记费可交换公司债券、分期限 1 年(含)以下,按登记债券面额的 0.01‰收取;(包括股份首发、增发、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期限 1 年-5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2‰收取;券、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送股、配股、公积金转期限 5 年-10 年(含),按登记债券面额 0.05‰收取;增、吸收合并等)政府支持债券、非上期限 10 年以上,按登记债券面额 0.06‰收取。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按下列式子在办理权证初始登记时一次性计收: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权证其中:1、权证存续时间按照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2、权证发行份额按照千万份计,不足一千万份的,按照一千万份计。3、按该式计算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计收;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存托凭证按照 A 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 5 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 5 亿股的部分按0.1‰收取,收取上限为 300 万元。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其中: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计收。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 亿份(含)以下的费率为 0.001 元/份,超过 5 亿份的部分,费率为 0.0001元/份,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其中,科创板存托凭证的首发初始登记费按上述费率减半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存托人A 股、B 股、基金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1‰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免收,基金暂免收取。其中,对于同一家上市公司的 A 股、B 股同时分红派息的,分红派息手续费分别计算。优先股试点期间按 A 股标准的 80%收取,即按派发现金总额的 0.8‰收取,手续费金额超过 240 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公司债券、企业债分红派息手续费券、资产支持证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发行人(含派息兑付)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派息金额 0.05‰;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兑付金额 0.05‰。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按派现总额的 1‰收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存托人优先股赎回、回售金额的0.5‰。赎回、回售手续费公司债券、企业债发行人券、资产支持证券、赎回、回售金额的 0.05‰。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赎回登记结算服务每只基金每年 15 万元。费ETF、货币基金其中,初始登记当年的年费自基金份额登记当月起(含当月)按实际存续月份折算收取,退出登记当年基金管理人的年费自退出登记次月起不再收取。A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A 股、B 股B 股 6,000 元人民币/年。发行人信息查询服务费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存托凭证每只存托凭证 6,000 元人民币/年。存托人其中,当年登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份折算计收。代收存托服务费手续费存托凭证按代收存托服务费金额的 2%收取。存托人投资者业务收费收费项目证券品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A 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向买卖双方收取。可交换公司债换股按照成交金额的 0.01‰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过户费ETF 申购/赎回组合证组合证券中股票按过户面值的 0.5‰收取,存托凭证按过户份额的 0.5‰收取。投资者券过户注:在 ETF 成立后投资者使用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购、赎回 ETF 份额发生的组合证券过户费暂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目前仅对所含沪市成份股票、存托凭证收取。权证行权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投资者单向收取。股票期权行权存托凭证按行权股票过户面值的 0.5‰向过入方投资者收取。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收取。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A 股流通股、优先股、注:1、对于非转持国有股来源股票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划转,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 1‰单向收取过B 股户费,最高 10 万元。2、要约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的非交易过户费按股份过户面值的 1‰收取(双向收取)。3、B 股暂免收取。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各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如拟转让股份在10亿股以上,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A 股非流通股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如拟转让股份属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划转股份在 1 亿股以下的,按其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非交易过户费收取;划转股份超过 1 亿股的,1 亿股以下(含 1 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1‰分别向转让双方投资者收取,超过 1 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 0.0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B 转 H30 美元/笔,暂免收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2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ETF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权证10 元/笔(双向收取)。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港币)的 1‰折算为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港股通整到元),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双向收取)。(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对于港股通 ETF,100 元/笔(双向收取),暂免收取。存托凭证按过户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股票(含优先股、可交换私募债标的股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质押登记费票、B 转 H)投资者债券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基金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对于港股通股票,500 万港元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1‰收取,超 500 万港元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1‰收取;对于港股通 ETF,500 万港币市值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5‰收取,超过 500 万港币市值的部分按该部分市值(港币)的 0.05‰收取;以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作为基础换算成人民币计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换算汇率采用上一港股通交易日结算汇兑比率。股票: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债券:500 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基金:500 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5‰收取,超 500 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05‰收取。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 元。A 股账户2、机构/产品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20 元。注: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应一并申请开立沪深 A 股账户,收取一笔开户费。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开户费减半。沪市 B 股账户1、个人 19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4 美元。开户费2、机构/产品 85 美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10 美元。投资者封闭式基金账户5 元/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5 元。信用账户1、个人 4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 元。2、机构 400 元,其中开户代理机构留存 200 元。证券账户注销、注册暂免收取。资料变更融资融券担保证券提交/返还、还券划转:不超过 20 元/指令,其中 10 元上交本公司,暂免收取。证券划转手续费融券券源划转:10 元/指令,暂免收取。投资者转融通每笔 10 元,暂免收取。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按划转股份面值的 0.5‰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暂不收取划转手续费。理所涉证券划转QFII、RQFII 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业务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其中公司收取 5 元,托管人或为 QFII、RQFII 办理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 5所涉同一个一码通账元。户下的多个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其 QFII、RQFII 项下证券账户之按照每只证券 10 元/笔收取。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划转结算参与人业务收费收费项目证券品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B 股按成交金额的 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收取,每笔最高 50 美元。投资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结算参与人双向收取。股票期权交易:每张合约 0.45 元。股票期权交易、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每张合约 0.9 元。结算费注:试点期间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暂免。ETF 期权交易:每张合约 0.3 元。结算参与人ETF 期权交易、行权ETF 期权行权:每张合约 0.6 元。注:试点期间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交易结算费暂免。权证交易、行权权证交易: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结算参与人双向收取。权证行权:按清算金额的 0.015‰向行权方结算参与人单向收取。跨境转换服务费存托凭证按转换份数×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跨境转换机构代收税费最终收费单位收费项目证券品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监管费A 股、B 股、优先股、可按成交金额的 0.02‰双向收取。通过结算参交换公司债换股与人收取A 股、B 股、优先股、可证券交易印花税交换公司债换股、科创按成交金额的 1‰向出让方收取。板存托凭证国家税务机关A 股流通股(含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优先股、B 股、科创板存托凭证:按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投资者A 股、B 股、优先股、科一交易日收盘价(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过户登记证券数量×印花税税率。非交易转让印花税创板存托凭证A 股非流通股:过户登记证券数量×面值×印花税税率。注:1、如提供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A 股、B 股、科创板存托按成交额 0.0487‰双向收取。凭证注:A 股、B 股、科创板存托凭证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 30%收取。可交换公司债换股按成交额 0.0487‰双向收取。优先股按成交额 0.001‰双向收取;优先股大宗交易按成交额 0.001‰的 90%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 100元/笔。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通过结算参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额 0.001‰双向收取;最高不超过 100 元/笔。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与人收取券、资产支持证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按成交金额的 0.04‰双向收取。券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成交额 0.04‰双向收取,货币 ETF、债券 ETF 暂免收取。ETF、LOF)注:大宗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 50%收取。基金(公募 REITs)权证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质押式报价回购、国债预发行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暂免收取。注: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按标准费率下浮50%收取。按成交额 0.045‰双向收取。暂免收取。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 0.01‰向融入方收取,起点 5 元,单笔最高不超过 100 元。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港股通、B 转 H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7%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投资者香港财务汇报局财务汇报局交易征港股通、B 转 H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01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投资者费香港印花税署证券交易印花税港股通、B 转 H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投资者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对于港股通股票,按转让股份上一港股通交易日收盘市值的 0.13%双边收取。(取整到元,不足香港印花税署非交易过户印花税港股通一元港币按一元计,采用当日参考汇率卖出价换算成人民币收取,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并根据实投资者际换汇汇率多退少补);对于港股通 ETF,暂免征收。香港联交所交易费港股通、B 转 H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565%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投资者股份交收费港股通、B 转 H按成交金额(港币)的 0.002%双边收取(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港币 2 元及港币 100 元。香港结算按每个自然日日终证券持有市值(港币)分段收取,费率如下:结算参与人证券组合费港股通低于 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8%;500 至 2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7%;2500 至 5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6%;5000 至 7500(含)亿元,年费率 0.005%;7500 至 10000(含)亿元,年费率 0.004%;10000 亿元以上,年费率 0.003%。按红利派发总额(美元)的 0.12%收取,最高 10,000 港币等额美元。另外,香港结算根据银行现金红利分派费B 转 H收费标准收取银行汇款美元手续费。相关费用由香港结算在红利款中扣除,实际由投资者按持投资者股比例分摊。香港证券公司交易佣金B 转 H按成交金额的 0.08%。投资者注:佣金由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确定。A 股、基金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按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结算参与人债券回购7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 天期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注:1、如有其他业务涉及收费的,相应的收费标准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业务收费另有暂免安排的,按相关业务规定执行;代收税费按照收取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相关税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但过户费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超过 500 元的部分暂时免于收取。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票、存托凭证业务所涉过户费、印花税,参照现有 A 股流通股、存托凭证的非交易过户税费标准执行,所涉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 0.00487%双向收取,单向每笔最低 50 元、最高 10 万元。4、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仅对交纳期未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计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对其他结算参与人暂停计收。5、红筹企业境内发行无面值 A 股股票按照 A 股收费项目执行,A 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无面值 A 股按照股数收取,单位为“元/股”,费率一致。6、B 股送(转)股登记费收费币种为美元。7、上述收费一览表中列示的本公司业务收费标准均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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