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四逆”含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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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四逆”含义探讨

2023-12-16 14: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所以,自成无己的《注解伤寒论》取代《伤寒论》普及开来以后,几乎所有医家都认可 把“四肢不温”及“手足逆冷”作为“四逆”的定义,为什么没有其他的看法呢?问题就出在这个“四”字上,因为把“四逆”解读为了一种症状,而与人体相关的症状,与“四”字相关的,又与“逆冷”有密切关系的,无疑只有手足加在一起称为“四肢”,而且条文中经常出现“手足温”、“手足逆冷”、“手足厥冷”诸如此类的术语,况且除了四逆散方证,所有四逆汤方证及类方证都是以寒性症候群为主,“四逆”解读为“四肢不温”、“手足逆冷”似乎顺理成章,是一种颇为“合理”的、为大家所接受的解释,久而久之,约定俗成,历来及现行版的权威辞典、文献及中医类教材也以此为准。

但是,笔者通读《伤寒论》条文,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伤寒论》中并不是没有“四肢”这个概念,如“四肢微急”、“四肢烦疼”、“四肢沉重疼痛”、“四肢疼”、“四肢拘急”等,却没有一个“四肢不温”、“四肢逆冷”、“四肢厥冷”的表述。起码可以说明一点,就是《伤寒论》中“手足”和“四肢”的概念应该是不同的。如果两者的概念定义不同,根据文字学上的定义,“四肢”当属臂腿部腕踝之上的部分,“手足”当属手足部腕踝之下的部分。由此可知,此种“手足逆冷”、“手足厥冷”就是“四肢不温”、就是“四逆”的推论应不能成立。因此,我们也不能据此来推论所谓的“一般冷至腕踝的称手足厥冷;而冷至肘膝的称手足厥逆”。

我们再依据第337条“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或“厥逆”的根本病机是“阴阳气不相顺接”,应当属于气机不利、气机不通的范畴。至于“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只能说明“阴阳气不相顺接”的情况下可以出现“手足逆冷”的临床表现,而不是“厥”就是“手足逆冷”。否则,我们反推一下,能说“手足逆冷”就是“厥”吗?或者也有一种可能,“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确实如《康平本伤寒论》所见,只是后世的注解文字混入正文,不一定就是原文。由此可知,此种“厥”就是“手足逆冷”、就是“四逆”的推论也不能成立。

现在,我们可以确定把“手足逆冷”、“手足厥冷”称为“四逆”是不合适的。但是 “四逆”又当作何解呢?是不是就是“四肢逆冷”的缩略语呢?条文中没有“四肢不温”、“四肢逆冷”、“四肢厥冷”的提法,不是反证可能就是用“四逆”表述吗?要明确这一点,我们还是通过分析条文来看。

《伤寒论》中四逆汤方证的条文有12条,还有四逆汤的类方证,没有一条明确有“四逆”的症状,而唯一一条有“四逆”症状的方证条文则是“四逆散”,以药测证,四逆散方证假如出现“手足逆冷”,不应该归属为“虚寒”的表现;另外,有“四逆”症状的第296条“少阴病,吐利,躁烦,四逆者,死”,298条“少阴病,四逆,恶寒而身踡,脉不至,不烦而躁者,死”,都是所谓的死证,而其他诸如此类虚寒性的死证条文却又无“四逆”之证的表述;再加之若“四逆汤”、“四逆散”方证与“四逆”关联的话,“四肢逆冷”与死证应该相差甚远,以“四肢逆冷”作为方证的命名依据,名不正言不顺。种种迹象表明,这都是前后矛盾的。所以,笔者认为“四逆”就是“四肢逆冷”的推论也不能尽善人意。

这个问题一直萦绕于笔者的心头,久久不得其解。所谓“山重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直到有一天笔者在读到第6条“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时,突然想到:“一逆”、“再逆”、“四逆”,假如“四逆”不是一个症状,而是指代“反复的误治”或泛指各种误治的手段,是否可以行得通?于是,笔者马上用此思路来重新分析条文:

第296条:“少阴病,吐利躁烦,四逆者,死。”就是说本是少阴病,机能沉衰,加上有吐利躁烦这些属于比较重的症状时,本就难治,如果再误治或反复误治的话,那肯定回天无力了。

第298条:“少阴病,四逆,恶寒而身踡,脉不至,不烦而躁者,死。”就是说少阴病本是机能沉衰,如果误治或反复误治的话,出现恶寒而身踡,脉不至,不烦而躁的危重证,多不治。

第330条:“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就是说误治或反复误治之后,如果出现“厥”的症状,就不可再用下法了,“虚家”见“厥”,也不能用攻下的方法治疗。也有医家对本条的断句是“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虚家亦然”,认为存在“四逆厥”,与“四逆”或“厥逆”是同一个意思,笔者认为不妥。如果为同一定义,直接写成“四逆”或“厥逆”更加简单明了,仲景不会无缘无故把一个定义搞这么多容易产生歧义的术语吧?

最后的疑点还是集中在第318条上。第318条原文是:“少阴病,四逆,其人或咳,或悸,或小便不利,或腹中痛,或泄利下重者,四逆散主之。”或然证方后注有明确的加减法,应该不属于主证范畴,因而只剩下一个“四逆”,若是作“四肢逆冷”解,少阴病而见四肢逆冷,应该首先想到用的是四逆汤才对,后世因于用四逆散,故而以方测证,才想出“阳气郁结,不能达于四肢”这么一个推导的结论,而且只有这么一条,是对是错,已经无法质证。但如果按笔者的思路,则主证就不存在了,更是不可思议。无论如何,此条都存在着缺陷。所以笔者只能推测,该条文当有脱失。如果以主证有脱失来推论,那主证应该是什么呢?我们不妨也以方测证。参照柴胡剂、枳实芍药散、芍药甘草汤等方证和药证,当有胸胁心下烦满、腹痛、挛急等症状,或由此导致的更危急的症状,属于上有气滞下有虚的病机,这于误治或反复误治之后也很有可能出现;而“四肢逆冷”的症状反不易推导出来,只是在把“四逆”当作症状的情况下,再依据四逆散的方证以方测证,强加一个“阳气郁结,不能达于四肢”的推测结论。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四逆”为“误治或反复误治”和主证缺失的思路比“四逆”为“四肢逆冷”的结论更符合原文之意。不过笔者目前也无法找到相关依据,只能期待更多证据的出现,在此只能提供个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如果“四逆”以“误治或反复误治”来定义成立的话,则“四逆汤”、“四逆散”的命名问题也迎刃而解,两者是用于误治或反复误治之后的救误、救逆之方,为救误而设,故以“四逆”为名。误治之后导致“坏病”者,极虚而机能沉衰者治以“四逆汤”,虚甚而气机不利者治以“四逆散”。

或者有人会提出“一逆”、“再逆”是对的,那为什么接下来不是“三逆”,而是“四逆”呢?笔者以为,在历史文献中,“三”确实可代表“多”、“反复”的意思,此处用“四”来表述,有两种比较合理的解释:

其一,从《伤寒论》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古人在疾病前期的主要治疗方法,误用之后容易导致损伤人体的,多称为“攻法”,主要为“汗”、“吐”、“下”、“火(包括火攻、温针、熨灸等)”四种方法,具体主要体现在第16条:“太阳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第29条:“伤寒,脉浮,自汗出,小便数,心烦,微恶寒,脚挛急,反与桂枝……若胃气不和,谵语者,少与调胃承气汤;若重发汗,复加烧针者,四逆汤主之。”上述条文的前期治疗方法即属于误用,为“逆治”,可总称为“四逆”,可以指代其中某一种误治方法,也可以指代数种或多次的误治方法,当然也可以指代四种以上或四次以上的更多的反复的误治方法,但在《伤寒论》中以此四者为常见,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故以“四逆”来定义。《伤寒论》中还有一些相关条文可予以佐证,除了上述的第16条、第29条外,还有第30条、第90条、第118条,第153条等等,尤其是第16条“观其脉证,知犯何逆,随证治之”这十二个字,已经明确了“逆治”就是导致坏病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坏病后期大多造成诸如四逆汤证及其类方证、四逆散证等的临床表现。而且这十二个字也强调了《伤寒论》的治疗原则,无论有无误治,都是遵循“有是证用是方”的辩证施治原则。

其二,第6条曰:“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说明四逆汤证及其类方证、四逆散证等的临床表现也不是必经反复误治才会出现,没有治疗或一次、两次的误治也会出现,应当高度重视。一次、两次的误治其后果已非常严重,哪禁得起后续更多的误治?“三”作为“多”、“反复”的表述司空见惯,还有可能引不起高度重视,而进一步以“四”来表述,以“四逆”来强调误治和反复误治,并以其命名方证,则更突出了误治的危害和明确了误治之后的救治之法、之方,一目了然,起到警示医者的作用,避免更多误治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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