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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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7 09: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科研博士后

出站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出站,否则作退站处理。

自然科学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2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

人文社科类:(1)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2)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或1篇SSCI论文,或2篇学科内CSSCI论文。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岀站后可聘任为学校正式编制教师。

(一)达到我校职称文件的条件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晋升高级技术职务者。

(二)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博士后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影响因子10.0及以上的SCI论文。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后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同时作出创造性成绩,包括以第一作者发表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学科影响因子前2的杂志)的SCI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50次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博士后期间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作出创造性成绩,包括博士后期间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2篇SSCI/SCI论文,或发表1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

第二十四条达到学校副高评审条件但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申请学校人事代理的教师岗位,院部系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拔聘任。人事代理的一个聘期为三年。在一个聘期内,未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需解除与学校的人事代理聘用关系,自行择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转为学校正式编制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留任和出站条件,须履行约定的相关协议,办理退站手续,自行择业。

在站时间超过一年,且未达到留任和出站条件而退站的,其合作导师停招博士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在站工作时间按照第十九条若超过时间期限,不再享受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要求中国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职称评审、留任评估时,可视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等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将终止其工作,作退站处理:

1. 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

2.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30天以上的;

3. 中期考核或出站审核不合格的;

4. 未达到出站条件的;

5. 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7. 在站工作期满,仍滞留不办手续者;

8.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三十一条SCI索引源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计算,如当年影响因子仍未公布,则以最新版计算。CSSCI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含扩展版。其他未尽之处参照我校最新职称文件。

第三十二条以上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31日及之前已入站的博士后仍按《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药大人〔2018〕4号)执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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