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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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转运制度约束之货物,其运入和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 一百八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在例外的情况下,海关可将上款所指的期间延长一百八十日,但仅限延长一次。 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其运入及运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隔期间不得超过十日,该期间自货物到岸之日起算。 转运申报单或转运准照内应清楚说明货物处于何种状况及货物储存地点,而该地点须受海关监察,未经海关许可前,转运的货物不得打开或重新包装。 出口表(表A)或进口表(表B)内所载货物,又或因特别制度而须具备转运准照的货物,仅可由获发准照经营的转运企业转运。 转运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中附件三所规定受卫生检疫或植物检疫约束之货物,须通过市政署作出之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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