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双全双百营业集成办办事指南有营业执照 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一业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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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双全双百营业集成办办事指南有营业执照 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一业一证)

2024-06-17 03: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6.《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8.《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9.《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8)11号)“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10.《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号)。

11.《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

12.《“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 37/T 4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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