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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旅程中,我们对 托运行李 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公约的规定为限,除非您可以证明损害是因为明知可能导致损害的故意或鲁莽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我们对旅客行李的损失、损害或运输延误责任如下所述,以适用公约的规定为限: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对托运行李和随身行李的累计责任限额是 1,131 SDR(约合 2,046 澳元)。对于托运行李,如果行李本身存在瑕疵,我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适用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第 22.5 条的规定,则不适用前述责任限额。对于随身行李,我们只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之外的公约 — 对受损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是每千克 250 法郎(约合 31 澳元),对随身行李的赔偿责任是 5,000 法郎(约合 601 澳元),但如适用《华沙公约》第 25 条,则不适用上述限额。但是,如果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责任限制规定,适用不同的限制规定。 如果行李出现任何损坏,我们鼓励您在离开机场之前,在行李服务中报告损坏情况,或者联系当地的澳洲代表加以报告。如果您不能在离开机场之前报告情况,请在以下时间期限内提出索赔,并通过澳航行李电邮索赔提供以下信息: 电子机票文件或纸质机票 行李收据 行李损坏的照片证据。请注意: 澳洲航空对易碎、易腐烂或贵重物品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范围除外。 澳洲航空对因正常磨损造成的行李轻微损坏不承担责任,包括刮擦、凹陷或系带、挂钩损坏或其他行李外部特征损坏。对行李丢失、损坏或延误的索赔,必须在以下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澳洲航空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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