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问题探讨:奖励假要不要给?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深圳生育津贴是按照2200底薪算正常吗 女职工产假问题探讨:奖励假要不要给?

女职工产假问题探讨:奖励假要不要给?

#女职工产假问题探讨:奖励假要不要给?|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由此看来,国家给的好政策,落实起来也不是很顺利呀,一方面是企业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女工自己的因素:担心休假时间太久失去了岗位。

各位看官,你的周边是否也存在这种现象,对这种现象你又持怎样的态度呢?欢迎留言讨论--------

PS: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74%,而就业女性中大约有70%为职场妈妈,作为职场女性,知悉产假以及产假工资的具体规定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将就相关问题作出分析探讨。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为基本产假98天+各地区奖励假(30-267天),另难产假可额外加上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可增加15天。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是应领取生育津贴还是工资,或者是两者皆可领取?

一般而言,只支持领取一种,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女职工原则上领取生育津贴,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相应差额。

生育津贴一般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公式:生育津贴=分娩当月单位员工上一社保年度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这是关于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江西省等省份都是遵循此一般规定,但也有例外地区,例如北京市,北京市的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算,故女职工所在地区不同,关于生育津贴的规定可能会有些微差异。

关于产假待遇的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以上法律规定都是说明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当职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时该采取什么领取方式没有明确表明,《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最后一款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北京市和湖南省的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与工资的领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故女职工应当明确知晓此权益,当用人单位所发生育津贴低于自己的工资时,应主张用人单位补足,以此维护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产假是否能分段休

法律中关于休产假只规定了休假的具体天数,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阶段休,是否产假也和年休假一样可以享受分段休的待遇呢,此处的答案是不能。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1989年1月20日)11条问题为: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回复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四、教师产假是否可因寒暑假期顺延

教师行业较其他行业较为特殊,因其享受较长的寒假和暑假,若寒暑假与产假刚好发生重合时,若不允许产假顺延,明显具有不合理之处,根据相关规定,如遇寒暑假,教师的产假应当是可以顺延的,此处的依据是《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教人〔1992〕8号)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

该函载明:“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据此文件,女教师可以放心地享受自己应享受的假期,不必担心自己的产假会因寒暑假而受到影响。

五、违反计划生育员工是否应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未婚生育,另一方面是指超生行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可享受基本产假,但不享受奖励假,同时也无法享受领取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

1、违反计划生育员工应享受基本产假98天,但不应享受奖励产假

虽然未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胎儿或婴幼儿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另外从保障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也应给予女职工生育休息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据此条法律规定可知悉,产假的享有只应以生育的事实为条件,不论其合法违法。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合法产假。

从本文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可知,女职工除可享受基本产假外,多地还规定了或多或少的奖励假,违反计划生育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励假,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其他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大致如此规定,故由此可推出,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不应享受当地规定的相应产假奖励假。

2、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不应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中劳薪便字〔1965〕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这表明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的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劳动者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另外,相当多的省市制定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换言之,违反计划生育员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还可能遭受其他处罚,

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悉,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不仅不能享受相应产假待遇,而且还要受到例如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相应的处罚,故对于女职工来说,试图成为未婚妈妈和超生妈妈的行为,应慎重为之。

3、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应自己负担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

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均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但是在实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基本都要求女职工提供生育证或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手续才能办理。

如《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并持计生证明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本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因此,鉴于未婚生育和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