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须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深圳市预约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须知

离婚登记须知

2024-07-13 2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民政信息 >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离婚登记须知

时间:2019-01-25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分享到:

  内地居民双方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①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②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离婚登记。

  ④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7、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6个月内拍摄的单人红底证件彩照。

  (一)证件复印参考样板(黑白复印)和离婚协议书样板:

  

  

  

  温馨提示

  1、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3、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4、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如有房产需过户的,需相应增加协议书份数)。

  5、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不予办理的情形: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4、一方当事人为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