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深圳市的街道办副主任有前途吗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深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密切政府与居民的联系,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的划分,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联系居民和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立。辖区人口一般以四至六万人为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变更管理区域界线,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区规划部门应把街道办事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楼院建设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治安、民政、城建、房管、工商、税务、物价、防空、防火、防风、防汛、防震、抢险救灾、住房改造、居民迁移等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项民政工作;办好托儿所、幼儿园、老人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待业人员的管理、劳动就业推荐工作;协助武装部门、征兵机构做好公民服兵役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先进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召集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开会,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检查、督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社会服务工作,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下达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的任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扶持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创造条件,发展街道经济。在保障企业自主权的前提下,做好本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划、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涉及街道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街道办事处应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

  居民代表名额及居民代表的产生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按实际情况确定,报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下达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任务,应由市或区人民政府布置下达。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分别报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应尊重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