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2: 各地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是怎样的?(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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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2: 各地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是怎样的?(附图)

2024-04-20 22: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是“十四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开局之年,从中央到地方将继续优化同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教育结构、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而作为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部分,教育收费管理也备受重视。本文将围绕民办教育收费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您梳理在十四五教育深化改革中,全国31省(不含港澳台)民办学校在收费管理的当下和未来。

来源:顶思

文 | Andy 编 | Mina

近年来,伴随着民办学校在各地的蓬勃发展,民办学校收费纠纷频发,多地民办学校因收费问题饱受关注。民办学校应收哪些费?如何收费?本期顶思通过整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思考在政策框架内民办教育如何在贵有所值和好而不贵之间长足发展。

0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02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基本原则:

A)公益属性、分类管理(义务/非义务,营利/非营利)

B)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C)问题导向、改革创新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2.《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03

地方政策:

从国发〔2016〕81号文发布至今,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不含港澳台)在中央坚持公益属性和分类管理的原则下,陆续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和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中,辽宁、甘肃、安徽、天津、浙江和云南6省份在国务院发文当年就推出地方政策,福建和新疆2省于2019年颁布。

在31省市的地方版政策中,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大体一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而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31省的地方政策略有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政府指导价,且暂未提出市场化改革。

目前,新疆和西藏两地执行这一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了执行公示制度外,还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定价,部分放开。

其中,河南和青海所有非营利民办学校由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吉林、上海、甘肃通过试点改革转向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定价;

其余省份则多对学历教育收费作出限制,对于非学历教育多持放开态度。

第三类: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相同,实行市场调节,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执行这一类收费政策的省份有八个,分别是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州省、黑龙江省、北京市、湖南省、云南省。其中,北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

▷地方政策的差异也体现了各地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不同。

▷在政策行文上,收费价格由备案改抄送,也直接反映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态度,如陕西和湖南提出收费标准要抄送教育部门,相较于备案,抄送的约束力相对较低。

▷各地政策均强调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强调要对民办学校收费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上,安徽省已自2018年秋季已全面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实行自主定价。

总而言之,政策分析更多的是守红线,懂规则。而民办学校在建校运营中,更多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做到贵有所值以致好而不贵。

「如果说贵有所值需要民办教育在心智营销上耗费精力,那么好而不贵则只需要渠道传播了。」

心智营销是在用硬件环境、师资课程、沉没成本(家长接送、辅导等消耗的时间、精力、经济支出)等方面说服家长接受高收费,而渠道传播更多的就只是广而告之了。

民办教育能够在行业内卷的当下,做到贵有所值已属不易。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十四五,对于新建学校而言,需要把握好各地金融财税和土地优惠政策,根据市场需求选址规划,做好投前可研工作;对于运营中的学校,则需要精细化运营成本,在设施设备采购维护、人力资源和品牌营销等方面降本增效。而未来的发展中,如果能通过降本增效做到好而不贵,或许才是在民族复兴的主旋律下民办学校最美好的未来。

附:31省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汇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19年9月6日

规范收费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前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13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发展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允许上下浮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当实行阳光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02月02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2月27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分类管理、优质优价”的原则,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要主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4月24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14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6日

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9月17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保障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和退费管理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6月1日

完善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5月30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5月21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核定;其他类型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各级物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2019年6月3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高职、中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未转设的独立学院和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30日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7月25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有序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改革,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先选择部分学校、部分学段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22日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部分学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17日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1月8日

实行分类收、退费政策。依法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统一票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政策制定具体退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7日

试点市场化收费改革,制订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在过渡期间,民办学校需要调整现行教育收费标准的,应先按规定完成办学属性的重新登记,再按照程序调整收费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6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依据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情况,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对已经具备充分竞争,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非营利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条件的成熟,逐步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直至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形成。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9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审批及登记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17日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十三五”之后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17日

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01月05日

逐步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除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依据办学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暂实行审批制,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20日

落实收费自主权。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实行事前告知和常态公示,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2日

实行自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07月13日

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民办学校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的监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16日

建立完善收费政策。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登记、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黑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2月26日

实行自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前教育应按月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收取赞助费或强行集资。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民办学校收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1月23日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相应的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由政府拨付,对协议就读的学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等因素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1月22日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12月18日

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履行定价程序,依法完善收费管理规程,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自管自律。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各地、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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