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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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13 1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8日

  

  深圳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全面治理我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聚焦新建、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以区为主开展摸底排查,多措并举全面治理。加快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并加快建设。各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幼儿园并加快建设。

  1.将新建、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后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建设。

  2.明确由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以下简称“五同步”)。

  3.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相关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根据幼儿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以及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4.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住宅小区(包括正在建设和已批复尚未开工的),相关区政府要实行责任倒查,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制定补救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5.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短缺的零星住宅小区(如城中村等),相关区政府应根据幼儿园学位需求,通过规划新建、租赁改造、购置置换等方式限期予以解决。

  以上工作由各区政府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治理整顿建设问题。各区政府要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配建标准和“五同步”建设要求,清理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开展治理整顿。

  1.有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相关区政府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2.缩减少建或在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相关区政府应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以上工作由各区政府和市住房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负责。

  (三)回收回购配套幼儿园。根据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归属,以区为主依法依规做好回收回购等工作。

  1.根据新建、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小区相关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明确为政府产权但未移交的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各区政府予以回收;对明确政府应以成本价回购的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各区政府予以回购。

  2.各区政府应回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群团组织用于承办、承包或出租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及其他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或移交给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3.各区政府应结合区域学前教育发展需要,采取协商补偿等方式,回购非国有(含集体所有)产权或产权性质不明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为回收或回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工作由各区政府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教育局负责。

  (四)规范使用配套幼儿园。各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大力扩充公办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1.各区要将新建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幼儿园,将承办合同(协议)到期的现有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幼儿园。

  2.各区要将新建国企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幼儿园。现有国企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自用办成民办幼儿园的,转为公办幼儿园;用于承办、承包或出租办园的,承办合同(协议)到期后转为公办幼儿园,鼓励提前转为公办幼儿园;改变用途的,恢复原功能并办成公办幼儿园。

  3.各区要将非国有(含集体所有)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转为普惠性幼儿园,鼓励转为公办幼儿园。

  以上工作由各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国资委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建台账。各区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办园等方面列出清单、建立治理台账。

  1.梳理本辖区已规划尚未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详细地块清单,梳理本辖区应收未收、尚未移交或挪作他用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详细清单,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单位。

  2.梳理本辖区幼儿园学位需求大但配建不足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清单,梳理已经移交、尚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详细清单,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单位。

  (二)针对性治理整改。各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本辖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

  1.自2019年起,已落实建设用地、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相关区政府投资建设。

  2.2019年底前,建立实施台账,通过补建、改建或新建等方式,为规划配建不足或没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人口密集居住区配建幼儿园,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和时序,加大建设力度。

  3.2020年9月底前,采取措施将非国有(含集体所有)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

  4.2020年9月底前,将自用国企产权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将改变用途的恢复原功能后办成公办幼儿园。

  5.2020年9月底前,将承办合同(协议)未到期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2020年底前,完成应交未交、应回购未回购的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回收、回购等工作。

  (三)开展督查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对各区开展督导、督查和评估,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范畴。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各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治联络协调工作。各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工作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治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市委编办指导各区做好新建、补建、回收、回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的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做好幼儿园学位需求分析、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及办园等工作。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各区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各区按程序及时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区梳理、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相关规定供应建设用地;指导各区清理被占用、挪用的规划幼儿园土地,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完整。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指导各区在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和新区开发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政府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市国资委指导做好市属国企产权小区配套幼儿园转型工作。市民政局指导各区做好产权属于开发商或个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转为普惠性幼儿园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市公安局指导各区做好清查、治理过程中的治安及维稳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清查、治理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辖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社会监督,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现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9年10月10日前,各区政府要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反映意见渠道、摸底排查信息台账及统计表(附件1、2、3)报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单月30日前,将治理整改进展情况报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附件:1.深圳市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略)

  2.深圳市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略)

  3.深圳市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办园情况摸底排查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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