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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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12-20 12:14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2-20 【字体:大中小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正三轮、侧三轮摩托车等,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市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我市摩托车禁行道路,防范摩托车安全事故,确保管理政策连续性。 三、主要内容 (一)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内的道路,除107国道(北起莞深交界处,南至新桥立交)、坪山大道(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二)大鹏新区内的道路,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南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坪葵路、盐葵路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 (三)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 四、解决的问题 加强摩托车通行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五、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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