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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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明确要求将群众关注的种植牙纳入集采范围。5月,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部署“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降低患者费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在全国同步开展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工作,并提出四项治理措施:一是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收费方式,二是分价区确定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三是组织开展全国种植牙集采,四是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此,全国持续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汕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并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粤府办〔2022〕5号)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故我市直接执行省医保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即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主项目及其13个子项目开展,现行市场调节价的牙种植体植入术和种植即刻修复术项目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项目。

  (二)制定汕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通知》规定,基准价为第二价区最高指导价,第三价区须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至少下调5%。为确保汕头市三级公立医院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最终拟定价不超过4128元,根据《通知》规定的项目要素,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调10%。按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分别按10%拉开差距,即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拟定价下调10%、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拟定价下调10%。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拟定我市汕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三)确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综合考虑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患者负担水平和医保可承受能力等情况,省医保局将全省21个地市分为3个价区(第一价区:广州、深圳、珠海;第二价区: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第三价区:其他地市),即汕头市位于第三价区。第一价区和第二价区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500元,第三价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定为4300元。按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分别按10%拉开差距,故汕头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300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3870元、一级及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为3483元。

  (四)加强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一是加强落地监测。重点监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种植体耗材采购情况、种植手术价格情况等。二是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督促规范定价、价格公示等,及时掌握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三是做好价格警示,要求各地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四是实施价格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口腔种植项目价格和使用情况,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构建多维度价格公开透明机制。五是要求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形成长效治理效果。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放宽调控目标情形

  《通知》规定2种可放宽调控目标情形:一是2021年人均GDP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排名均处于全国前10%,辖区内设有口腔专科医院(三级公立)或口腔种植专科独立设置、运行超过3年的三级公立医院不少于5家,且调查登记统计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费用高于调控目标的地市,可放宽5%-20%;二是2021年人均GDP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排名均处于全国前20%,辖区内设有口腔专科医院(三级公立)或口腔种植专科独立设置、运行超过3年的三级公立医院不少于3家,且调查登记统计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费用高于调控目标的地市,可放宽5%-10%。综上,汕头市均不符合上述2种可放宽调控目标情形。口腔种植成功率高的定向放宽情形由省医保局另行研究确定后再实施。

  (二)关于在基准价的基础上的下调幅度

  《通知》规定,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制定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全省21个地市分为3个价区(汕头市属于第三价区),基准价为第二价区最高指导价(允许放宽情形除外),第三价区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至少下浮5%。为确保汕头市三级公立医院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最终拟定价不超过4128元,根据《通知》规定的项目要素,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调10%。

  (三)关于各级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级差

  根据汕府办文〔2007〕2-079号及《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等文件,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10%的标准拉开差距。为确保政策延续性,此次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工作依然按各级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10%的标准拉开差距,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亦按10%的标准拉开差距。

  (四)关于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范围

  《通知》明确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范围包括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单颗)费用、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费用、医学3D扫描设计建模和打印费、麻醉费、以及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消肿、镇痛药等相关药品费用,不包含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等医用耗材费用,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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