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与吴怀兵、秦凤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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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与吴怀兵、秦凤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4-09 17: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与吴怀兵、秦凤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案主体: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2015)淮商初字第0627号 审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2015-08-06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淮商初字第0627号 原告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安路西侧纬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柱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怀兵。被告秦凤香。被告吴运平。被告林富来。被告张礼春。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与被告吴怀兵、秦凤香、吴运平、林富来、张礼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怀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凤香、吴运平、李福来、张礼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华公司诉称:2014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吴怀兵签订饲料销售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告澳华公司同意吴怀兵销售甲方生产的澳华牌饲料,双方在合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2014年6月17日,被告吴运平、林富来、张礼春分别签署担保承诺书一份,愿意为被告吴怀兵的货款提供担保。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吴怀兵签署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确认至2014年10月31日止,被告吴怀兵共欠原告货款158920.5元。被告秦凤香系被告吴怀兵的妻子。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158920.5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由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吴怀兵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原告澳华公司与被告吴怀兵签订《饲料销售合同》一份,双方合同约定: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告澳华公司同意被告吴怀兵销售原告公司生产的澳华牌饲料产品,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结算价格以原告澳华公司公布的产品价格和折让标准为准,运费自理。2014年10月,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吴怀兵尚欠原告澳华公司货款158920.5元。另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吴运平、李福来、张礼春向原告澳华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担保承诺书中载明:被告吴运平、李福来、张礼春愿意为吴怀兵欠原告的款项提供保证。如吴怀兵不能按期归还欠款,则保证人在吴怀兵与原告澳华公司终止合作之日起两年内或欠款到期之日两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秦凤香系被告吴怀兵的妻子。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洪爱民、被告吴怀兵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饲料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对账及催款确认单》、《担保承诺书》等在卷,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供给,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款。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吴怀兵归还尚欠货款158920.5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吴运平、林富来、张礼春自愿为被告吴怀兵欠付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吴怀兵未能及时还款,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吴运平、林富来、张礼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欠款发生于吴怀兵与秦凤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吴怀兵与秦凤香未能证明原告澳华公司与被告吴怀兵明确约定该欠款为吴怀兵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被告吴怀兵与秦凤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明确的约定且原告澳华公司知道该约定。因此,上述债务虽然系以被告吴怀兵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怀兵、秦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澳华农牧有限公司货款158920.5元及其利息(按照本金158920.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吴运平、林富来、张礼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代理审判员  刘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肖

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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