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科/发热门诊建设国家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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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科/发热门诊建设国家文件汇总

2023-12-19 0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冠疫情出现以来,各地无论是定点医院还是涉及有发热门诊的医院均严阵以待,并对医院布局流程进行调整,作者搜集感染性疾病科涉及国家文件,供大家参考。

  感染性疾病科的前身通常是传染科、发热门诊、呼吸道门诊和肠道门诊,传染病科及呼吸道门诊的建设由来已久,肠道门诊建设因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控而建设,发热门诊的真正规范是在2003年,这一年SARS肆虐,国家为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管理,减少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全文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发电[2003]62号

  为加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管理,减少医疗机构内的交叉感染,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我部医政司。

  附件:《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

  为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的设置与管理,减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内感染的发生,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群众医疗实际需求,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急)诊,并将设立发热门(急)诊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部分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设置隔离留观室。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的监督管理。

  二、发热门(急)诊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相隔离,避免发热病人与其他病人相交叉;通风良好,有明显标识。普通门(急)诊显著位置也要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急)诊就诊。

  三、发热门(急)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放射检查室可配备移动式X光机。有独立卫生间。发热门(急)诊应定时消毒。

  四、发热门(急)诊入口处有专人发放一次性口罩和就诊须知,负责发热病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导诊和宣传基本防护知识。

  五、发热门(急)诊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培训,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六、发热门(急)诊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病人;对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处理,不得擅自允许其自行转院或离院。

  七、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发热门诊按本文规定设置。

  八、发热门(急)诊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有关规定执行。

  转眼到了2004年,国家开始进行整合规范,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全文如下: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卫医发〔2004〕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的传染病陆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使得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感染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因此,切实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求于今年十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为指导各地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提高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

  二、以人为本,科学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

  三、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制订感染性疾病科各级医师、护士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注重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制度,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

  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四年九月三日

  1个月后,按照这个文件要求,卫生部又印发了感染性疾病科的制度职责及病人就诊流程,全文如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 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

  也是在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进行重要修订,其第五十二条确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这年年末,《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发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预检分诊要求进行再次强调与规范,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专业标准委员会,2009年发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1-2009,提及感染性疾病科病区建设相关要求,内容如下:

  5 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1 建筑分区与隔离要求

  5.1.1 医院建筑区域划分 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分为4个区域。

  5.1.1.1 低危险区域 包括行政管理区、教学区、图书馆、生活服务区等。

  5.1.1.2 中等危险区域 包括普通门诊、普通病房等。

  5.1.1.3 高危险区域 包括感染疾病科(门诊、病房)等。

  5.1.1.4 极高危险区域 包括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

  5.1.2 隔离要求

  5.1.2.1 应明确服务流程,保证洁、污分开,防止因人员流程、物品流程交叉导致污染。

  5.1.2.2 根据建筑分区的要求,同一等级分区的科室宜相对集中,高危险区的科室宜相对独立,宜与普通病区和生活区分开。

  5.1.2.3 通风系统应区域化,防止区域间空气交叉污染。

  5.1.2.4 应按照WS/T313的要求,配备合适的手卫生设施。

  …………

  5. 4 感染性疾病病区的建筑布局与隔离要求

  5. 4. 1 适用于主要经接触传播疾病患者的隔离。

  5. 4.2 建筑布局应设在医院相对独立的区域,远离儿科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生活区。设单独入、出口和入、出院处理室。

  5. 4.3 中小型医院可在建筑物的一端设立感染性疾病病区。

  5. 4. 4 隔离要求

  5. 4.4. 1 应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5.4. 4. 2 不同种类的感染性疾病患者应分室安置;每间病室不应超过4 人,病床间距应不少于1. lm。

  5. 4.4. 3 病房应通风良好, 自然通风或安装通风设施,以保证病房内空气清新。

  5. 4.4. 4 应配备适量非于触式开关的流动水洗手设施。

  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2015年8月1日实施,提及了感染疾病科门诊用房的建设要求,内容如下: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

  5.4.3 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建设及建筑的相关标准,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131号也有提及,在适用范围中写道: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除此之外,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也有提及相关要求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也有提及,在适用范围中写道: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传染病医院和综合的医院的传染病区的建筑设计。

  其他相关内容也可参阅《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8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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