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包农村集体水库后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淄博水库承包 以案说法:承包农村集体水库后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

以案说法:承包农村集体水库后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

2023-08-12 08: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小孙、小刘与某镇政府签订《××水库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小孙、小刘承租××水库,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30日至2040年1月30日。该合同中约定:“乙方不得私自将水库转让给他人承包,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即收回水库承包权,不退承包金或赔偿乙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合同期满后,乙方无条件交出水库。” 2009年12月底,小刘退出水库承包经营。2012年12月,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限延长至2043年1月30日。

2016年3月30日,小路与小孙签订《××水库租赁合同》,并约定了相关事项,其中约定“以后政府的政策方针均由乙方小路负责处理,与甲方小孙无关”。后因政策变化,镇政府要求收回××水库承包经营权,并退还了剩余租金28.8万元。之后,小孙将政府退还的租金28.8万元退还给小路。2020年1月,小路退出水库经营。

2020年7月,原告小路将被告小孙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库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经营权转让费485334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上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案中,被告小孙与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私自将水库转让给他人承包,且在审理过程中小孙承认转包时未经镇政府同意,也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故被告小孙与原告小路签订的《××水库租赁合同》因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无效。因原告小路与被告小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而互负返还义务,因此对原告小路要求被告小孙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租金数额,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7年(自2016年至2043年),租金共87万元,年均租金约3.22万元。因原告已实际经营水库近4年,占用期间的租金12.88万元应当予以扣除,再扣除被告小孙已退还原告的28.8万元,被告小孙还应退还原告租金45.32万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原告小路与被告小孙签订的《××水库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小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小路剩余租金45.32万元。

法官提醒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资源使用权流转,盘活农村资源,对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扩大内需、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转租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自作主张处置集体资产,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该案中,小孙承租水库之后直接进行转租,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所以转租合同无效。

当前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政策正在逐步规范与健全,农民可以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来获得与经营,不断提高和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可擅自进行转租,否则将会面临财产损失风险与诉讼风险。

来源:荆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林翠云

2021年第22期

总第601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承包农村集体水库后转租,转租合同有效吗?》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