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要求知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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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管理使用要求知多少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法定资格,由于其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政治性、法规性、严肃性紧密相连,在资质管理中具有独特地位,所以其资质证书的管理也有一定特殊的要求。 01资质变更、延续 1、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变更事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提交情况报告。 2、涉密场所变动的,应经过作出批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审查,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公司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日内向授予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变更完成后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颁发。 4、保密办应当在《资质证书》颁发满一个自然年度后或上次年审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涉密资质单位保密管理自查自评标准》,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交保密管理落实情况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由授予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审查并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对公司保密工作的监管。 5、保密办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0日,准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延续资料,向作出批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进行延续换证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保密办换证工作。有效期满且申请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许可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 02关于资质暂停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二十日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暂停资质的处罚: 1、未经涉密业务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涉密业务与其他涉密资质单位合作开展的; 展开全文2、超出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行政区域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 3、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4、承接涉密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 5、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 6、不符合保密标准,存在泄密隐患的。 03关于资质注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注销公司涉密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3、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公司自愿放弃资质的,应当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资质证书。 04关于资质吊销 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资质: 1、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3、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及时报告的; 4、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5、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6、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 7、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 8、发生泄密案件的; 9、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资质的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合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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