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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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07-08 07: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处(室)、局,基金办,信息院: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浙江省科技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省科技厅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我厅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一条 运用采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等功能,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为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须按照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并粘贴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处(室)、局为直接责任部门,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处(室)、局拟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统一购置。凡未经厅保密办按规定统一购置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购置涉密计算机由使用处(室)、局提出申请,经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厅保密办按规定统一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发和保管。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在使用时须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应按照有关保密要求,设置口令字。口令字设置要根据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的密级决定。

第六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完全断开。

第七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涉密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处理或存储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连接任何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涉密信息网。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记录、存储、拷贝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磁带、光盘、优盘、存储卡等磁、光及半导体介质载体。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厅保密办统一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发和保管。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省科技厅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秘密级信息时,应按机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载体(包括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秘密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以上的需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同时报厅保密办备案。严禁将涉密载体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使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并严密封装,至少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厅保密办。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六条 每半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一旦发现丢失,要及时查处。

三、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当由本机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请其他人员修理时,使用人应在现场监督,防止数据被复制。

第十八条 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办批准,维修前应将硬盘拆卸保存,并送保密部门定点的涉密设备维修单位修理。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者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软件和擅自拆卸设备。

第二十条 涉密载体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到期更换、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所属部门和厅保密办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销毁的,销毁前要进行专业销密处理,以彻底清除涉密信息,然后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至保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保密  计算机  移动存储  介质△  管理规定  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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