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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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2024-07-05 01: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3.1.4、3.2.1、3.2.2、4.1.22、4.1.26(1、2)、5.1.3条(款)。

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第3.0.6、3.0.12、5.1.7、7.2.7条。

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第4.1.16、4.4.8、5.2.3、5.3.4、7.2.12条。

四、《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第3.0.5、4.5.1、4.5.5、4.5.6、4.5.7、4.8.1、4.9.1、5.1.6条。

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1第3.2.10、3.2.17、3.3.12、10.2.1条。

六、《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第3.2.2、3.5.2、3.5.3、4.2.3、4.2.4、5.2.3、5.5.2、5.6.6、5.7.2、5.7.11、6.1.3、6.3.2、6.5.1、7.2.4、7.3.4、7.3.10条。

七、《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第3.2.3、5.1.7条。

八、《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230-2010第3.0.1、4.3.1、5.2.5、7.2.1条。

九、《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2012第3.1.6、4.6.4条。

十、《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第4.1.2、5.2.1、5.2.4、7.3.6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7日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1.0.1  本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2.0.1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展开条文说明2.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防水应遵循的通用技术原则。工程防水需要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部位等使用环境的影响,在进行设计、材料选择、施工、运行维护时能适应使用环境,做到因地制宜。工程防水需要综合考虑排水和防水的要求,做到以防为主、防排结合。为确保防水的有效性,工程防水一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实施,并结合其他功能和需要形成系统。工程防水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检查、维护与维修,对于出现渗漏的工程,防水的维修措施需要多措并举。

2.0.2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  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  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

▼ 展开条文说明2.0.2  本条规定了各类工程的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最低要求。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工程防水系统在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是工程防水设计的重要参数和性能目标,影响着防水材料选用和工程防水做法。防水系统包括防水层、防水构造、细部节点、排水措施等。1  由防水混凝土和外设防水层共同构建的地下工程防水系统,在建(构)筑物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渗漏,将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并可能影响结构耐久性和安全性,且在进行渗漏水治理时,外设防水层难以更换,且维修成本较高。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是要求建设工程有关各方提高对防水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各个阶段,加强科学管理,综合运用材料、工艺、装备等相关技术措施,确保在地下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具有预期有效的防水功能。2  当前国内的防水材料性能及应用技术已基本能满足不同建筑气候区域、不同形式和使用功能工程的耐久应用。经调研,并结合国内外屋面工程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本规范规定“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3  随着国内建筑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精装房、整体卫浴的普及,结合建筑室内工程装饰装修周期及国际相关规范的规定,本规范规定"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4 桥面防水层不能先于桥面铺装面层失效,否则将严重影响桥面铺装系统功能,故要求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相应的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5  根据实际工程应用情况和检修条件提出在非侵蚀性介质环境下,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侵蚀性介质环境下的蓄水类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需要根据实际工程特点和介质特性进行确定。

2.0.3  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2.0.3  本规范依据工程类型与工程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划分工程防水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工程的防水功能重要程度最高,乙类次之,丙类最低。建筑工程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下、屋面、外墙、室内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市政工程针对地下、道桥、蓄水类等进行工程防水类别划分。工程防水功能重要程度考虑了渗漏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渗漏对使用者身心健康的影响;(2)渗漏对工程内部仪器、设备、物资等财产的影响;(3)渗漏对工程正常使用状态、结构耐久性、结构安全等的影响;(4)渗漏后工程维修成本及维修难易程度。不同工程类型与工程防水类别对应关系见表1和表2。

2.0.4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2.0.4  防水工程的耐久性受到使用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条对使用环境类别进行了划分。地下工程需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毛细吸水等的影响,影响地下工程的主要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区、降水、土壤类型、土壤中含有的水分、地下水位高度与基础底面高差、地下的腐蚀性介质等。为便于地下工程使用环境类别划分,本规范采用“抗浮设防水位标高与地下结构板底标高高差”为判定条件,划分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抗浮设防水位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时可能遭遇的地下水最高水位,或建筑工程在施工期和使用期内满足抗浮设防标准最不利工况组合时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表2.0.4市政工程中地下工程的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仅适用于明挖法地下工程,暗挖法地下工程不宜按本条划分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屋面和外墙等工程,其使用环境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年降水量、极值温度、温差、阳光辐照、风荷载、种植荷载等。为便于使用,本规范采用年降水量作为关键指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和国际通行的气候区干湿程度划分方法,干、湿气候分区一般以400mm年降水量为分界线,1300mm年降水量为湿润和高湿区分界线。本规范以1300mm和400mm年降水量为界,将建筑屋面、外墙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分为三类: Ⅰ类(年降水量P≥1300mm)、Ⅱ类(400mm≤年降水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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