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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04: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鲁湖狱减建字〔2019〕减有第23号

罪犯赵文峰,男,1996年4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仙人桥村北岭主街西三巷7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临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文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以(2015)鲁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法服判,深挖犯罪根源,服从管教,转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人、个人带来巨大的危害,思想上积极适应改造要求,行动上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安心用心改造,争取优异的改造成绩回报政府、回报家人。(见卷82、86、90页) 该犯在日常改造中,能够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言行,从严要求,遵守监规纪律,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行为,团结同犯,与人能够和谐相处,无违反监规受到扣罚的现象。(见卷82、86、90页)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见卷82、86、90页) 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目前担任生产四线机工,听从安排,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警察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认真完成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表现较好。(见卷82、86、90页)

该犯能够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其亲属代其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二万元。(见卷98页)

综上所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939.5分(见卷93-95页),兑现表扬8次,剩余139.5分,本次减刑使用7次(见卷74-80页),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暴力犯罪罪犯,系数罪并罚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将罪犯赵文峰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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